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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及相关待遇的通知

陕人社发〔2021〕9号

颁布时间:2021-04-26 发文单位: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增强失业人员更多获得感、幸福感,根据《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和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2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及相关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标准:一类区1755元/月,二类区1665元/月,三类区1575元/月。

二、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的失业补助金、女性生育补助等其他待遇随之调整。同时,下调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按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

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相关待遇标准从2021年5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2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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