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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智慧教育示范区及智慧校园示范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教规范〔2021〕4号

颁布时间:2021-02-23 发文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各设区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韩城市教育局,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各高等学校,厅属中等职业学校,有关直属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陕西智慧教育示范区及智慧校园示范校管理,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经省教育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智慧教育示范区及智慧校园示范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李婷        电话:029-88668693

陕西省教育厅

2021223

陕西省智慧教育示范区及智慧校园示范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教育现代化及人工智能教育的战略部署,以示范引领带动全省教育信息化融合创新发展,推动智慧校园示范创建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全面加强对智慧教育及智慧校园示范单位和培育单位的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智慧校园示范创建工作按照“深化应用、融合创新、重点培育、引领示范、动态管理”的总体思路,面向全省各市县、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遴选领导重视、理念先进、规划超前、特色鲜明、保障有力的市县或学校确立。

第三条“示范单位”是指按照智慧教育发展理念和《陕西省高等学校智慧校园建设标准(试行)》(以下简称“高教标准”,附件1)、《陕西省中小学智慧校园建设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中小学标准”,附件3),达到基础环境完备、校园应用丰富、建设与应用亮点突出、可推广性强,能够引领区域智慧教育创新发展的市县或学校。培育单位是指具备“示范单位”的基本条件,距离《标准》有一定距离,但具有发展潜力,经过不超过两年的培育孵化,可以在智慧教育发展或智慧校园建设方面发挥示范作用的市县或学校。

第二章申报创建

第四条普通高等学校申报“智慧校园示范校”的程序及基本条件:

各高校根据办学实际,在开展智慧校园建设的基础上,对照《高校标准》,开展自评,总结特色,填写《陕西省高等学校智慧校园示范校申报书》(相关表格见附件2),并以正式文件自主申报。原则上每两年申报一次,对于智慧校园建设中的重大创新成果和具有时效性的成果,可随时申报。

申报基本条件:

1.学校高度重视智慧教育发展,将智慧校园建设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制定了系统的智慧校园建设方案;

2.具有完善的信息化建设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3.设有专项建设经费,条件保障措施完善;

4.申报“示范校”要对照《高校标准》进行自查,基本达到要求,并在智慧教学、智慧管理及服务等某一方面有突出成果;

5.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信息安全事故。

第五条市县或中小学校申报“智慧教育示范区”或“智慧校园示范校”的程序及基本条件:

各有申报意向的市县或中小学校应按照《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智慧教育示范县(区)和中小学智慧校园示范校创建工作的通知》(陕教信办〔20201号)第五条“遴选申报”中相关要求,对照《中小学标准》,开展自查自评,总结智慧校园建设的主要做法、经验和成果,并按照要求填写申报表,经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于每年515日前上报所属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申报要求及相关表格见陕教信办〔20201号文件、附件4和附件5)。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于每年615日前,按照要求组织对辖区内申报单位进行遴选,并以正式文件向省教育厅推荐创建名单,提交申报材料。

第三章遴选

第六条遴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专家组成员按照回避原则从省教育信息化专家库中抽选,并邀请省外知名专家参与。

第七条遴选过程一般分为初评、现场考察和终评等环节,遴选程序将根据创建工作安排具体实施。专家组遴选推荐结果需报请省教育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教育厅授予“智慧教育示范县区”或“智慧校园示范校”称号。

第八条“培育单位”要根据培育完成情况,填报《陕西省智慧教育示范区及智慧校园示范校培育认定报告》,在两年培育期内向省教育厅申报认定。认定工作参照“示范单位”遴选程序。若认定未能通过认定,则取消“培育单位”资格。

第四章示范权责

第九条“示范单位”和“培育单位”要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定期举办现场会、研讨会等交流示范活动,分享先进经验、先进做法、新思考和新问题。鼓励“示范校”联合举办活动。

第十条“示范单位”和“培育单位”须于每年10月底将本年度示范引领活动总结、优秀案例报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省教育厅负责总结“示范单位”和“培育单位”经验和做法,挖掘典型应用案例,加强宣传推广,充分发挥示范单位的辐射带动作用。

第十二条“示范单位”和“培育单位”可优先承担信息化专项课题和项目,省教育厅在考核评优、经验推广等方面予以支持和倾斜。

第五章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示范单位”的申报、遴选、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申报市县或学校要对所提供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专家组要对创建评审质量负责。对隐瞒事实、弄虚作假、不符合标准的,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撤销称号,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示范单位”和“培育单位”实行定期复查制度,原则上每两年复查一次。省教育厅负责对高校的复查和对基础教育的抽查;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县区或学校的年度复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经过复查,对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称号;对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无法达标或者无具体举措的,由省教育厅撤销其“示范单位”或“培育单位”称号。

第十五条获得“示范”和“培育”称号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教育厅核查属实,取消“示范单位”和“培育单位”称号:

(一)未主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发生重大信息安全责任事故;

(三)未按期完成培育示范认定;

(四)对市级督查或省级抽查中发现问题限期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

(五)复查评审不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六条省教育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教育现代化等最新文件精神,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对相关标准进行修订完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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