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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约谈办法》的通知

陕环发〔2020〕35号

颁布时间:2020-12-30 发文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韩城市生态环境局、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西咸新区生态环境局,神木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县环境保护局,厅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各单位: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约谈办法》已于2020年12月25日第14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2月30日

(12-12〔2020〕6号)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约谈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生态环境厅约谈工作,推动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夯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约谈办法》《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省生态环境厅约见未依法依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市级及以下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或未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相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指出相关问题、听取情况说明、开展提醒谈话、提出整改建议的一种行政措施。

第三条生态环境问题约谈工作,坚持依法依规,严格程序规范;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落实;坚持实事求是,做到精准有效;坚持综合研判,服务工作大局;坚持信息公开,强化警示教育。

第四条 省生态环境厅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以下简称督察办)归口管理约谈工作,厅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各单位(以下简称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参与实施约谈工作。

第二章 约谈情形和对象

第五条 经省生态环境厅相关部门核查或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进行约谈: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各项工作要求不力的;

(二)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国家和省委、省政府下达的环境质量改善、碳排放强度控制、土壤安全利用目标任务的;

(三)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工作推进不力,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生态破坏严重或核与辐射安全问题突出的;

(四)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固定污染源等环境违法问题突出,或发生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因工作不力或履职不到位导致发生重特大生态环境突发事件或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对发生重特大生态环境突发事件应对不力的;

(五)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或干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监管,造成恶劣影响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平时不作为或慢作为,群众反映强烈的;

(六)对中央和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力,且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一定后果的;

(七)触犯生态保护红线,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威胁和破坏的;

(八)未按要求推进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被中央或省级生态环境、财政、审计等部门通报批评的;

(九)法律法规或政策明确的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六条约谈对象为未依法依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市级及以下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或未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相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

第三章 约谈准备

第七条 相关部门提出约谈建议,商督察办形成一致意见后,按程序报厅主要领导同意后实施。

约谈建议应当包括约谈对象、事由、依据,以及被约谈方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支撑材料等内容。

第八条 提出约谈建议的相关部门负责拟订约谈方案、约谈稿和约谈纪要,报厅领导批准后实施。

约谈方案应当包括约谈事由、时间、对象、程序、参加人员、公开要求等。

约谈稿应当包括约谈的依据背景、约谈事项涉及的具体问题、约谈整改建议等。

第九条约谈事项对外公开的,由提出约谈建议的相关部门准备约谈通稿,按程序报厅领导审定后发布。需媒体记者参加约谈会议的,由宣传教育处负责邀请。

第四章 约谈实施

第十条 约谈方案经厅领导批准同意后,由督察办印发约谈通知,于约谈前5个工作日通知被约谈方。约谈人民政府或政府部门负责人的,约谈通知可视情抄送其同级或上级具有监督管理权限的组织部门;约谈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其企事业单位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约谈通知可视情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

约谈通知应当明确约谈事由、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联系方式等。

第十一条 约谈一般采取会议形式,基本程序如下:

(一)督察办主持约谈,说明约谈事由;

(二)提出约谈建议的相关部门通报主要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三)约谈对象说明情况,明确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四)签署约谈纪要。

第十二条 根据约谈工作需要,为保障约谈效果,可以采取集中约谈、个别约谈和联合约谈方式。

需要同时约谈多个责任主体的,应当实施集中约谈。

涉及多个部门对同一责任主体进行的约谈,应当实施联合约谈。

第十三条 对市、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人的约谈,由提出约谈建议的相关部门分管厅领导参加,必要时也可由厅主要领导参加。

第十四条提出约谈建议的相关部门应当做好约谈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并送督察办备案。

第五章 约谈整改

第十五条 约谈时应当明确约谈整改方案的制定要求,整改方案应当抄送省生态环境厅,约谈对象为县(区、市)人民政府时,还应抄送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

省生态环境厅发现约谈整改方案敷衍应付、不严不实的,提出约谈建议的部门应督促被约谈方限期修改完善或组织重新制定。

第十六条 被约谈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落实情况报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约谈建议的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对约谈整改落实情况开展调度分析,视情开展现场核查,并将被约谈方的整改落实情况送督察办备案。

对约谈整改重视不够、推进不力的,视情采取相关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省生态环境厅约谈不取代立案处罚、区域限批、责任追究等相关措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约谈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陕环办发〔2017〕48号)同时废止。

或机构和赔偿义务人磋商确定。

第九条  编制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或替代修复实施方案、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终止(变更)报告、修复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工程监理报告,应当对其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充分论证,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赔偿义务人应及时向社会公开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一条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在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受委托的社会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人因故意延期、施工质量问题、施工导致次生环境问题等,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较大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对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0日。

原文地址:http://www.shaanxi.gov.cn/zfxxgk/fdzdgknr/zcwj/gfxwj//202208/t20220816_22463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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