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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学教材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教规范〔2020〕3号

颁布时间:2020-12-03 发文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各设区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韩城市教育局,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材工作会议精神,建立健全我省中小学教材管理制度,切实提高教材建设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的通知》(教材〔2019〕3号)精神,省教育厅制定了《陕西省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教育厅

2020年12月3日

陕西省中小学教材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党的领导,落实国家事权,加强中小学教材管理,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小学教材是指根据中小学课程方案编写的,供义务教育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主要包括教材配套的音视频、图册和活动手册等)。

第三条 中小学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要求,体现中国和中华民族风格,体现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体现国家和民族基本价值观,体现人类文化知识积累和创新成果。思想政治(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课程教材,以及其他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和涉及国家主权、安全、民族、宗教等内容的教材,实行国家统一编写、统一审核、统一使用。

第四条 地方课程教材应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应开发利用地方经济社会资源和地方传统文化,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发挥地方课程教材在国家中小学教材体系中的知识拓展和内容补充作用。

第五条 校本课程教材要以校为本,紧密结合学校实际,立足学校特色教学资源,以多种方式呈现,服务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培养和发展学生的个性特征。

第六条 国家实行中小学教材审定制度,未经审定的地方课程教材、校本课程教材,不得出版、选用。原则上地方课程教材不得跨省使用,校本课程教材不得跨校使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中小学教材实行分级管理制度。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小学教材管理工作。负责地方课程教材的规划、立项、审定,统筹安排国家课程教材、地方课程教材的选用,组织指导地方课程教材的编写、培训,以及指导监督市、县(区)、学校的教材使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做好本辖区内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和监督工作,对所属中小学校课程教材进行管理。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教材管理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教材培训、教材质量监测反馈等工作。

第九条 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教材管理的政策规定,规范使用教材,积极配合教材发行部门做好教材的征订发行工作,确保课前到书。校本课程由学校开发,原则上不编写出版教材,确需编写出版的应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按照地方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核。

第三章 教材立项

第十条 我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编写立项工作属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省教育厅负责受理核准地方课程教材编写的立项申请。具体申报工作需按照《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办理。

第十一条 立项审批的基本程序为:

(一)省教育厅发布地方教材编写公告。

(二)各编写单位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报告。

(三)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审核申请材料,并研究确定审核结果,公布准予立项的名单。

第十二条 立项申报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拟编写教材须符合省教育厅地方课程教材建设规划和课程设置方案。

(二)有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编写人员。

(三)有相应的编写经费,能保证正常的编写工作。

第十三条立项申报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立项申请报告:包括编写依据、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和特点、体系结构和体例、适用范围等有关材料以及编写出版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

(二)中小学教材编写立项表:包括拟编教材的名称(全称),申请编写教材的单位、团体和个人的基本情况,编写和出版的时间安排、经费保证等有关情况。

第四章 编写修订

第十四条 地方课程教材依据我省地方课程教材建设规划和地方课程设置方案等编写修订。编写修订应符合《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第九条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地方课程教材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组织编写。编写单位负责组建编写团队,审核编写人员条件,对教材编写修订工作给予协调和保障。编写单位应当具备《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六条 地方教材编写人员应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并由编写单位集中向社会公示。编写人员应符合《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编写人员不能同时参与同一学科不同版本教材编写。

第十七条 地方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一套教材原则上设一位主编,特殊情况可设两位主编。主编主要负责组织编制教材编写大纲、统稿和定稿,对教材编写质量负总责。主编须符合《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审定后的教材原则上不更换主编,如有特殊情况,须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八条 教材编写团队由本学科和相关学科专家、教研人员、中小学一线教师等组成,各类编写人员应保持合理结构和相对稳定,每册核心编写人员原则上不超过8人。

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编写团队中,应有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等方面有较高造诣的专家。

第十九条 编制使用地方课程教材教学地图(含教材插图),应当在省地图管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并获取审图号。

第二十条 教材实行周期修订制度,一般按学制周期修订。出现以下情形,应及时修订:

(一)课程标准或要求发生变化。

(二)中央明确提出重要思想理论、重大战略部署进教材的要求。

(三)经济、社会、科技等领域发生重大变化、取得重要成果,经国家权威部门认可的、改变现有认知的重要学术成果发布。

(四)发现教材内容有错误、不适宜或出现较大争议。

修订后的教材须按相应程序送审。未按有关要求修订和送审的,不得使用。

第五章 教材审核

第二十一条 教材完成编写修订后,须按规定报送陕西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核。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和涉及国家主权、安全、民族、宗教等内容的教材,报审前须经省级宣传部门、相关管理部门审查通过。

教材出版部门也应成立专门政治把关机构,在所编修教材正式送审前,以外聘专家为主组织审查会议,进行专题自查,把好政治关。校本课程教材送审前,学校应外聘专家进行初步审核把关。

第二十二条 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根据送审教材的学科种类,设立若干学科评审组。学科评审组应由相关学科专家、课程专家、教研专家、一线教师等组成。评审专家须符合《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客观公正,作风严谨,并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

每个学科评审组专家不少于5人,综合类学科评审组不少于7人。

第二十三条 教材送审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教育厅同意立项或同意送审的批复文件。

(二)送审教材的相关事项说明,包括编写人员名单,编写的指导思想、原则、依据,成书的体系结构、特色、适用范围等。

(三)已完成校对并装订规范的样书。

(四)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编写单位和人员不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或存在其他不符合送审要求情形的教材,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教材审核应依据教材规划、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对照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五条的具体要求进行全面审核,严把政治关、科学关、适宜关。

实行政治审核,重点审核教材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实行专业审核,重点审核教材的学科知识内容及其对学生的适宜度;实行综合审核,重点审核教材的内部结构、跨学段衔接和相关学科横向配合;实行专题审核,重点审核教材涉及的专门领域和地方特点的内容;实行对比审核,重点审核修订教材的新增和删减内容。

严格执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

第二十六条 审核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政治合格原则。政治上有错误的教材不能通过。选文内容消极、导向不正确的,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或社会形象负面的、有重大争议的,选文篇目必须更换。

(二)公平公正原则。审定工作要严格按照审定标准和程序进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得以个人喜好或私人情感评价送审教材,也不得以个人或某一学派的观点作为标准。

(三)编审分离原则。送审教材的主编、副主编、编者、顾问及与其有关的人员不得参加审定工作。

(四)专家审定原则。教材的审定工作由专家组承担,要充分尊重专家组审定教材教辅的自主性,坚决杜绝行政干预或带有倾向性的暗示、左右审定结果等现象发生。

(五)民主评议原则。审定专家应充分发表个人意见,通过专家组集体民主评议产生审定结论。

第二十七条 教材审核,一般分初审和复审两个阶段。每个阶段均按照个人审读、集体审核的方式开展。初审重点审核全套教材的编写思路、框架结构及章节内容。复审重点审核教材根据初审意见进行修改的情况。新编写地方课程教材在复审中还应对教材试教试用以及一线教师审读反馈意见的情况进行审核。

第二十八条 新编写地方课程教材在初审通过后,须进行试教试用。由省教育厅组织安排一线优秀教师试用、审读教材,在教学环节对教材进行全面检验。试教试用的范围应覆盖陕北、陕南和关中地区的城市和农村学校,各地区试教试用学校的数量不少于两所,试教试用的人数同学校、同年级不少于一个班,试教试用的时间为一年。

编写单位应根据试教试用情况对教材进行修改完善,并将修改样书报送复审。

第二十九条 同一学科两个以上(含两个)版本的新编写地方课程教材,初审实行盲审制度。审核过程以全封闭会议形式进行;选用样书为无任何出版单位信息和标记的白皮书;评审专家通过抽签聘用,名单应予保密。

第三十条 教材审核应在个人认真审读的基础上,召开审核会议,集体充分讨论形成审核意见。审核结论分“通过”“重新送审”和“不予通过”三种。

第三十一条 审核通过的地方课程教材,由省教育厅履行行政审定程序后列入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审核通过的校本教材由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印发审定通知。审定后的教材不得擅自修改。

第六章 出版发行

第三十二条 经审定后的教材方可出版、发行。教材出版、发行单位必须取得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批准的教材出版、发行资质,地方课程教材和校本课程教材应当由具备教材出版资质的出版单位按照审定通过的出版稿印刷。

第三十三条 教材出版单位要严格规范编辑、审稿、校对制度,保证教材编校质量。教材出版和印制应执行国家标准,实施“绿色印刷”,确保印制质量。教材定价应严格遵守“保本微利”原则。教材发行应确保“课前到书”。

第三十四条 教材出版发行不得夹带任何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不得搭售教辅材料或其他商品。

第三十五条 地方课程教材正式出版时,应在封面冠以“经陕西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年审定通过”字样,并将正式出版、发行的教材送省教育厅备案。校本课程教材按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 教材选用

第三十六条 省教育厅成立中小学教材选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中小学教材选用的统筹管理、领导和监督工作,确定陕西省中小学教材选用单位,统筹确定全省中小学教材选用版本。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区域内的教材管理选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等均可作为中小学教材选用备选单位。教材选用单位应当组建教材选用委员会,具体负责中小学教材的选用工作。

第三十八条 教材选用委员会应当由本级教育行政部门教材管理负责人、课程教材专家、教研员、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等组成,其中一线教师不少于1/2。教材选用委员会学科组负责教材初选工作。学科组由同学段、同学科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骨干教师和教研人员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

教材出版发行人员以及与所选教材有利益关系的教材编写人员,不得担任教材选用委员会和学科组成员。

第三十九条 教材选用范围为:列入教育部《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陕西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学用书目录》中的两个版本以上(含两个版本)的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学用书(含配套教学图册、音像资料等)。

第四十条 教材选用须坚持适宜性原则,选用符合本地中小学教学实际的教材;坚持多样化,符合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材选用版本数量的要求;坚持公平、公正,保证选用过程规范、有序。

第四十一条 教材选用采用盲选方式,选用工作应以全封闭会议形式集中选用;选用委员会学科组成员应在符合条件的教研人员和教师中随机抽取确定,确定的学科组成员名单应予保密;选用样书为无任何出版单位信息和标记的白皮书。样书内容必须与审定通过的教材完全一致。

第四十二条 选用工作开始前,选用委员会应通过本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政府网站向社会发布中小学教材选用有关事宜的公告,向列入《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陕西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学用书目录》中所有备选的教材出版单位征集样书。

第四十三条 学科组应当研读、比较教学用书目录中本学科所有送选版本教材,结合教材质量和培训服务等情况提出初选意见。教材选用委员会对学科组提出的初选意见进行充分讨论,确定拟选用结果。会议讨论情况和选用结果应记录在案。

第四十四条 教材选用结果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报陕西省中小学教材选用工作领导小组。省中小学教材选用工作领导小组在选用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全省各学科选用结果。

第四十五条 全省教材选用结果在省教育厅网站上公示,同时对异议进行核查处理。省教育厅在选用工作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将选用结果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 教材使用应严格遵照选用结果。不得以地方课程教材、校本课程教材或其他辅助教学材料等替代国家课程教材,不得以校本课程教材或其他辅助教学材料替代地方课程教材。义务教育学校不得选用境外教材。普通高中选用境外教材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十七条 教材一经选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如需更换教材版本,应由教材选用单位委托教研部门或与教育有关的专门机构征求使用地区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意见,形成评估报告,并向省中小学教材选用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省中小学教材选用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教材选用单位组织教材选用委员会按程序选用其他版本教材。原则上从起始年级开始更换使用新版本教材。

第四十八条 教材选用(包括重新选用)不得影响教学秩序,一般应为教材的征订、出版、发行留有足够时间,应确保课前到书。

第四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教材选用、使用监测机制,对教材选用使用进行跟踪调查。省教育厅将加强对全省中小学教材的定期检查工作,对教材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并通报结果。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辖区内中小学教材使用管理工作,及时将教材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报送省教育厅。

教材编写、出版单位须建立教材使用跟踪机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收集教材使用意见,形成教材使用跟踪报告,在教材进行修订审核时作为必备的送审材料。

教材编写、出版单位应加大教材使用培训力度。

第八章 保障机制

第五十条 加大教材编写、审核、选用使用及跟踪评价等工作的政策、资金支持力度。教材编写、出版单位应加大投入,建立、完善教材修订制度,提升教材质量,打造精品教材。鼓励社会资金支持教材建设。

加强地方课程教材研发基地建设,建立可持续的陕西地方课程教材质量保障体系和机制。

第五十一条 鼓励省内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与中小学优秀教师共同编写地方课程教材。承担地方课程教材编写修订任务的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省级科研课题。编审人员所在单位应充分保证其工作时间,将编审任务纳入工作量计算,并作为业绩考核、职务评聘的依据。实施省级教材奖励制度,定期评选表彰优秀教材,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按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第五十二条 省教育厅将进一步加强省级教材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指导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出版发行单位实行教材管理信息化,提高教材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

第九章 检查监督

第五十三条 在教材审核、选用过程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履职尽责,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教材审核和选用。

第五十四条 教材管理工作接受相关部门、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监督。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教材应退出使用,不再列入教学用书目录:

(一)教材内容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的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内容植入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

(四)用不正当手段影响教材审核、选用等工作。

(五)发生教材应退出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上级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由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列入负面清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存在第五十四条情形。

(二)使用未经审定通过的教材。

(三)违反教材编写修订有关规定,擅自改动审定后的教材内容。不按要求聘请主编、组建编写队伍,存在挂名主编、不符合条件人员参与教材编写等现象。

(四)编写单位违反教材审核有关规定,不按要求、程序和标准送审。

(五)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干预选用过程和结果的。

(六)用地方课程教材、校本课程教材或其他辅助教学材料替代国家课程教材,用校本课程教材或其他辅助教学材料替代地方课程教材,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的情形。

(七)侵犯知识产权。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违反本细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有关规定的教材编写人员,取消编写资格。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数字教材、教参可参照本细则管理。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省其他现行中小学教材管理制度,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本细则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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