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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通知

陕震发〔2020〕22号

颁布时间:2020-11-04 发文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各设区市防震减灾工作主管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坚持放管结合、并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地震局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改革制度等,现就进一步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规定应评尽评

陕西省地震局根据国务院和中国地震局、陕西省现行规定,界定明确陕西省地震安全性评价重大工程范围。

建设单位严格按照陕西省地震安全性评价重大工程范围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评单位)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按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按报告结果进行抗震设防设计。

全省各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机构,应会同本级政府发改委、住建、交通、水利及其他行业部门,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项目信息共享和监管衔接机制,从本级建设工程目录筛选公布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清单,严格监管、应评尽评。

二、安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3个相关专业背景的技术人员,每个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三)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和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条件和分析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三、安评单位信息公开

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安评单位,应当向陕西省地震局报备,并定期更新单位基本信息、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及其业绩情况,提供材料包括:安评单位信息登记表(附件1),具备从业能力的证明材料(附件2),安评单位承诺函(附件3)。

陕西省地震局审查确认后,在门户网站公示公开安评单位信息,每半年定期更新,为建设单位选择安评单位提供参考,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四、规范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一)安评单位应按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或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依法依规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二)安评单位应规范编制评价报告,严禁舞弊和弄虚作假,配合防震减灾工作主管机构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对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质量负责。

五、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完成后,安评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按规定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由中国地震局指定的机构组织技术审查,专家从国家级技术审查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除上述之外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暂由建设单位组织技术审查,专家从陕西省地震局组建的技术审查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陕西省地震局负责监督管理。

(二)技术审查专家组成员不少于9名,其中地质学、地球物理学、地震工程学3个专业领域专家均不少于2名。技术审查专家实行回避制度。

(三)技术审查专家应按照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或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审查要点,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技术审查,出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的书面审查意见,并对审查意见终身负责。

(四)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通过技术审查后,安评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及时向陕西省地震局备案,将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技术资料、技术审查意见等整理归档,长期保存,以备检查。

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全省各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机构应切实履行对辖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与本级人民政府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政集中审批机构协调配合,推进“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机制,运用“互联网 监管”方式,对建设工程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及结果使用情况,以及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活动等进行监督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七、本通知自2020年12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陕西省地震局

2020年11月4日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编号:62-23〔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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