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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商务厅关于陕西省家政服务业信用信息平台上线试运行的通知

陕商函〔2020〕590号

颁布时间:2020-10-28 发文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各设区市(区)、韩城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函〔2019〕269号)精神,扎实推进全省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系列工作开展,省商务厅牵头开发的陕西省家政服务业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已完成测试,拟于11月1日起上线试运行,为了确保信息平台运行顺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平台应用

根据《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陕商函〔2019〕752号)精神,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开发建设了陕西省家政服务业信用信息平台。信用平台建设是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重要抓手。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指定专人负责信用平台的账号和信息管理,充分利用已下达的中、省财政支持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引导和支持家政服务企业积极参与此项工作,扎实做好信用平台应用的各项工作。

二、认真做好信息填报

陕西省家政服务业信用信息平台(http://61.185.238.225:9000/)是登录和使用陕西省家政服务业信用信息的指定官方网站。自试运行日起,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按属地管理原则,积极组织辖区内家政市场主体单位(企业)和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及时登录信息平台填报相关信息,建立健全企业和人员信用档案。12月20日前,完成第一批企业信用信息核对和上门服务证发放工作。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信息平台纵向分为省、市(区)、县(区)3级管理,各级按照属地原则均具备相应查询和管理权限,信息平台采集、审核、公示、发布的相关数据信息横向将实现与信用中国(陕西)、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社会信用平台实现互通共享,并适时进一步扩大信息共享范围。省商务厅将基于家政服务业信用信息大数据统计分析,逐步完善家政服务行业相关政策措施。

四、依法保护数据信息

各市场主体单位(企业)要对填报的单位和人员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主体责任,在填报本企业家政服务员的信用信息时,要严格按照《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陕商函〔2019〕752号)的要求,指导其签署《家政服务员信用信息授权书》并留存备查。家政服务企业应维护本企业服务员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服务员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妥善保护其信用信息,不得违规泄露其犯罪背景核查结果等敏感信息。经家政服务员授权,消费者可查询其信用信息,家政服务企业应为此提供便利。

五、工作要求

(一)积极宣传推广平台

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中省财政专项资金,统筹谋划推进工作,在继续做好向商务部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数据录入的同时,同步做好省级平台信息录入。要大力宣传推广信用平台:通过发放书面通知、召集座谈会等形式向家政服务企业及其服务员宣传推广信用平台,使其普遍知晓信用平台的启用并予以积极配合;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推广中、省2级信用平台。

(二)及时报送工作进展

1.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并协助解决家政服务企业和服务员在信用平台启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困难或重要情况请及时反馈省商务厅(服贸商贸处王朝军029-63913975)或信息平台客服 4009696966(平台技术支持 许容端  029-87389351)。

2.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在本通知下发1月内向省商务厅报送本市(区)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展情况(切块资金统筹使用、中省2级信用平台信息报送、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等)。各市(区)工作进展情况将作为今后政策扶持重要依据。

陕西省商务厅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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