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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21年开展区本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

宁财(采)发﹝2021﹞216号

颁布时间:2021年5月31日 发文单位:宁夏财政厅

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1〕24号)要求,现就区本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评价对象

本次监督评价工作主要针对代理机构2020年代理区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的执业情况。自治区财政厅在全区代理机构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24家被检查对象(附件1),每家代理机构随机抽取检查项目数量不少于5个(特殊情况下代理区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数量不足5个的,抽取检查代理机构代理区本级的所有政府采购项目)。所有被抽取的代理机构均需参加监督评价工作。

二、监督评价方式

本次监督评价工作采取“先检查,后评价”的方式,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依托“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监督评价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开展。自治区财政厅成立监督评价工作组,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附件2)和《202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指标体系》(附件3)对被检查对象随机抽取的5个项目对照检查,检查指标包括采购代理、采购文件、信息发布、评审小组、评审过程、中标/成交、合同管理、保证金、档案、质疑处理等方面,再依照《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附件4)开展评价工作,评价指标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与人员情况、企业管理情况、失信与处理处罚情况等方面(从业人数50人以下的适用成长型评价指标体系,从业人数50人及以上的适用综合型评价指标体系)。

三、监督评价工作组

监督评价工作组组长:自治区财政厅二级巡视员 商艳臣

监督评价工作组副组长: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

处长   吕文

监督评价工作组成员由自治区财政厅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检查人员组成。行政执法辅助检查人员的聘用严格按照《财政监督行政执法辅助检查人员聘用和付费工作管理办法》(宁财(监)发〔2019〕678号)执行,通过财政厅门户网站向代理机构发出推荐报名公告、公示报名人员名单、拟聘用人员名单等程序后,自治区财政厅与行政执法辅助检查人员所在代理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四、监督评价工作安排

本次监督评价工作时间从2021年6月开始,采取书面审查、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具体安排如下:

材料报送阶段(2021年6月7日至6月20日):自治区财政厅成立监督评价工作组,通过系统向被检查对象送达检查通知书;被检查对象根据通知要求,对照检查指标和评价指标整理本机构相关情况及代理的2020年政府采购项目文件资料。对2020年执业情况形成监督评价自查自评报告,通过系统将报告(盖章)(附件5)及相关材料(附件6)于6月20日前上传至自治区财政厅。

书面审查阶段(2021年6月21日至7月10日):自治区财政厅监督评价工作组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政府采购项目,并通过系统将调阅单发送至被检查对象;被检查对象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被抽取项目的完整资料装盒一次性送达自治区财政厅1207房间;监督评价工作组根据被检查对象上报的报告、材料及被抽取项目纸质资料进行书面审查,重点审查代理机构自查自评发现的问题,并对照检查指标编制每个项目的工作底稿(需上传检查问题的佐证材料),对照评价指标对被检查对象进行初步评价打分,特别是企业登记情况、纳税信用情况、代理项目数量、失信情况等要及时查询相关官方网站进行核实。书面审查结束后形成检查确认书,通过系统发送至被检查对象(包括佐证材料),被检查对象在1个工作日内下载打印签字盖章确认后通过系统上传至监督评价工作组,被检查对象对检查问题有异议的可在意见栏目填写,填写意见后仍需签字盖章上传,对有异议的问题监督评价工作组需在1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资料进行再次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告知被检查对象,核实确为检查问题不属实的,及时予以改正。

现场监督评价阶段(2021年7月11日至7月30日):结合书面审查及被检查对象反馈确认结果,监督评价工作组通过系统向被检查对象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监督评价工作组根据通知书要求进一步到被检查对象实施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内容为代理机构登记信息真实完整性、办公场所及档案管理场所、纳税信用等级、缴纳社保情况、财务报表、专职从业人员培训证书等事项,与被检查对象沟通,在系统上形成评价工作底稿后下载打印,由被检查对象签字盖章确认。

处理处罚阶段(2021年8月2日至9月30日):自治区财政厅对监督评价中发现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线索进行延伸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线索及时移交自治区专治办,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纪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汇总报告阶段(2021年10月8日至10月22日):自治区财政厅汇总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评价工作报告,上报财政部,全面公开处理处罚信息。

本次监督评价工作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拒不配合开展检查、评价底稿确认及现场监督评价等工作的,视为拒绝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舒心,联系电话:0951-5013296(传真))

附件下载:

附件1.2021年区本级政府采购监督评价工作被检查对象名单.doc

附件2.202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依据文件清单.doc

附件3.202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指标体系.xls

附件4.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pdf

附件5.2021年政府采购代理采购自查自评报告格式.docx

附件6.202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上传材料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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