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22-05-10 发文单位:自治区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改善老旧小区居民居住条件,2019年,住建部、财政部等国家部委印发通知,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范围,给予中央补助资金支持,这是继公租房筹集、城市棚户区改造、租赁补贴发放之后,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进一步丰富完善。根据工作需要,财政部、住建部重新制定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住房租赁市场发展都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并提出新的工作要求。
经反复研究,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住建厅根据国家新制定的《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在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广泛征求各地区各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明确了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实施期限,分别在专项资金分配、计划任务申报、预算指标下达、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细则》的出台,明确了各地各部门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中的职责分工,严格并细化了工作程序,对管好用好专项资金,切实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