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22-05-10 发文单位:自治区财政厅
(一)政策背景: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地方规定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上牌。公安机关要建设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按照新标准认真查验脚踏功能、外形尺寸、整车质量以及CCC认证证书、销售发票等信息,对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要按照规定录入登记管理系统,及时登记上牌,上传全国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优化电动自行车通行条件,科学合理分配路权,完善交通管理设施,依法保障电动自行车安全、顺畅、便捷出行。
(二)出台目的:为配合我区公安部门对电动自行车开展登记管理工作,同意设立电动自行车号牌工本费收费项目。
(三)重要举措:一是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单位(不含企业)和个人应向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缴纳电动自行车号牌工本费。二是电动自行车号牌工本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系自治区级财政收入,征收主体为公安厅,委托各地(州、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代征并及时缴入自治区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三是电动自行车号牌工本费收费标准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