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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补助资金政策解读

颁布时间:2022-05-10 发文单位:自治区财政厅

为加快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在2020年年底前,集中力量将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969号)和《财政部国资委关于支持地方做好中央企业及原下放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201号)规定,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资委印发了《关于做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新财企〔202063)。

一、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补助资金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补助资金是指各地2020年12月31日前,实际接收的中央企业、原中央下放企业(含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以及区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区属国有企业、下放地方管理区属国有企业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企业的退休人员移交街道、社区管理后产生的管理服务经费。其中:“实际接收”必须同时符合3个条件,即:人事档案移交地方管理、党员的党组织关系转地方管理、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由地方政府提供。

二、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补助资金测算公式

自治区财政综合考虑实际接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数量、补助标准等2个因素测算补助金额。具体补助金额测算公式如下:

某地区应分配补助金额=(实际接收中央企业退休人员数量 中央下放企业退休人员数量(含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 实际接收区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数量 关闭破产区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数量 下放地方管理的区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数量 实际接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数量)*补助标准。

“实际接收中央企业退休人员数量”的确定,以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中央企业同各地签订移交协议中的退休人员数量为准。

“中央下放企业退休人员数量(含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的确定,以下放管理批复人数为准,各地不再单独申报。

“实际接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数量”的确定,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企业同各地签订移交协议中确定的退休人员数量为准。

“实际接收区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数量”的确定,以区属国有企业同各地签订移交协议中确定的退休人员数量为准。

“关闭破产区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数量”的确定,以2020年破产安置费用保障人数为准,各地不再单独申报。

“下放地方管理区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数量”的确定,以下放管理批复人数为准,各地不再单独申报。

三、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补助资金补助标准

自治区财政按照每名退休人员260元标准,对接收中央和区属国有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给予补助。

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补助资金用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经费支出,具体包括:接收退休人员的街道、社区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社会保险政策咨询服务、协助核实养老金领取资格、协助申请丧葬费和抚恤金、协助管理人事档案、组织退休党员开展组织生活、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和安抚慰问等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五、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补助资金测算审定程序

(一)预拨资金。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补助标准,依据年度预算、补助标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数量,向地(州、市)级财政预拨2020年补助资金。

(二)申请补助。地(州、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于2021年1月10日前向自治区财政厅、国资委申请补助资金,要严格规范上报材料格式和内容。具体申报材料包括:

1.补助资金申请文件,内容应包括:各地实际接收中央和区属国有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数量、管理服务落实情况、申请财政补助资金金额等;

2.中央企业驻各地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会化管理协议;

3.区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会化管理协议;

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会化管理协议;

5.自治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1);

6.中央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明细表(附件2);

7.区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明细表(附件3);

8.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明细表(附件4);

9.人事档案移交材料、党员党组织关系移交材料(人事档案移交材料、党员党组织关系移交材料应按照中央和区属加以区分)。

(三)审核认定。自治区财政厅、国资委于2021年2月25日前出具审核意见,向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新疆监管局报送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文件。

(四)据实清算。自治区财政厅依据审核意见中确定的各地实际接收中央和区属国有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数量,按照补助标准,核定补助资金数额,对2020年预拨资金进行据实清算。

(五)核定下达。自治区财政在一定时间内,按照核定的补助资金数额,拨付下达各地(州、市)。自治区财政对各地未实际接收的中央和区属国有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不予补助。

六、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补助资金管理要求

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全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绩效目标,指导开展绩效目标监控,确定绩效评价重点和方式,依据绩效评价结果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建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精准设置分解绩效目标,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监控和绩效目标评价,审核汇总区域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牵头整改存在问题。

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督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定期对资金使用主体,开展监督审计,加强整改跟踪,保证问题整改到位。资金使用主体要落实退休人员实名制管理,推进落实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使用公示制度,定期在街道、社区公开经费使用支出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要严肃落实责任追究,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闲置浪费补助资金,以及失职失责、侵害群众利益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问责。

关于做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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