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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思想政治和体美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内财教规〔2023〕17号

颁布时间:2023年06月19日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思想政治和体美劳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学习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教育部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构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的意见》(教思政〔2020〕1号)、《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劳动教育及体育、美育工作的若干措施》(内党发〔2021〕30号)、《自治区体育局 自治区教育厅印发关于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内体字〔2021〕88号)、《自治区教育厅联合自治区发改委等5部门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实施方案》(内教发〔2022〕5号)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思想政治和体美劳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用于支持思想政治教育、体育、卫生、美育和劳动教育发展的专项资金。实施期限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教育改革发展政策等确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公开透明、规范科学、讲求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思想政治教育方面,主要用于开展教育系统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各类宣传思想教育活动以及各类媒体宣传、阵地建设、宣传品制作、宣传队伍建设等;建设有引领力的高校思政工作系列项目;支持高校马克思主义学院建设,组织大中小学思政课程理论研究等;统筹推进大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建设一批自治区级思想政治工作平台和载体。

(二)体育卫生美育劳动教育方面,主要用于举办赛事、展演、观摩与交流等;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疫情防控及学校卫生工作;支持推进体美卫生劳动教育宣传体系和评价体系建设,开展体美卫生劳动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研究与课程建设;支持体育美育卫生劳动教育基地建设和设施设备改善;对盟市和高校体育美育卫生劳动教育示范校、实验校、特色校等补助,支持其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使用,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

第三章  资金管理职责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教育厅共同管理。

第七条 财政厅负责根据自治区本级预算安排情况,确定专项资金年度规模,根据教育厅报送的材料、数据编制预算,对教育厅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进行审核并及时拨付和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

第八条 教育厅负责结合年度工作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组织做好自治区级项目实施工作和盟市示范校评选工作;会同财政厅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和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加强事前评估、事中监控和事后评价;审核盟市教育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组织对资金支持项目的日常监管、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 盟市财政、教育部门负责明确本级和旗县财政、教育部门在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第十条 旗县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使用,指导和督促本地区学校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加强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方式进行分配。财政厅会同教育厅根据年度资金规模和重点工作任务确定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经费的具体比例。

第十二条 因素法分配经费主要用于对自治区评选的体美劳卫示范校、实验校、特色校等进行定额补助,补助盟市和高校心理健康辅导站建设,补助盟市和高校思想政治和体美劳卫教育活动及教研基地、平台建设等。分配因素主要为年度示范校、实验校、特色校、心理健康辅导站、活动教研基地平台等计划评选和建设数,补助标准按照具体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法分配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思想政治、体育、卫生、美育、劳动教育各类项目、比赛及活动等,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确定资金预算。

第十四条 各盟市财政、教育部门和高校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本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截至报送日资金使用情况、盟市财政投入情况或高校自有资金投入情况,资金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下年度工作计划,包括资金安排计划、资金绩效目标、项目申报书等。

第十五条 财政厅于每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三十日内,会同教育厅连同绩效目标正式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每年11月底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补助经费预计数。盟市财政部门在收到资金预算后,应会同教育部门在三十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部门,或落实到盟市本级学校。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各学校要落实资金使用主体责任,严格做好资金管理工作。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下达后,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资金或结余资金管理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经费管理工作。项目单位应当严格落实“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确保专款专用,不得弄虚作假、随意调整、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补助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要明确专项补助经费整体绩效目标。各地各单位申报项目的绩效目标不得偏离自治区专项补助经费整体绩效目标。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补助资金预算执行的绩效监控,重点监控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预算支出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调整、暂缓或停止该项目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并按照“谁支出、谁自评”的原则,督促使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21〕5号)相关规定开展。各盟市和高校应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年度资金绩效自评报告。自治区将各地各校绩效自评结果作为项目管理、编制预算、绩效评价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学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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