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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内财资环规〔2022〕14号

颁布时间:2022年07月15日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9号)、《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调整林业草原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资环〔2022〕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林业改革发展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共同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核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各盟市、旗县(市、区)(以下简称盟市、旗县)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自治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下达年度工作任务计划,组织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各盟市、旗县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

第四条 各盟市、旗县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根据职能负责本地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预算执行、组织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并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实施期限至2022年,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资金年度预算编制以及预算执行中,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依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森林资源管护、国土绿化、湿地等生态保护方面。

第七条 森林资源管护支出用于天然林保护管理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主要是对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林规发〔2011〕2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确定的国有林、非国有的地方公益林,停伐后的天然商品林,国家级公益林和符合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条件、政策到期的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等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以及非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权利人的经济补偿等。

第八条 天然林保护管理补助包括天保工程区管护补助和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

天保工程区管护补助用于《实施方案》确定的国有林管护、非国有地方公益林管护。国有林管护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10元,非国有地方公益林管护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3元。

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用于全面停止天然商品林采伐后安排的管护支出。

第九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用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会同财政部界定的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管理支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用于管护补助支出。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10元,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16元。 

国有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自然保护区、森工企业等国有单位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主要包括森林管护人员劳务补助、社会保险补助、林间空地补植(补播)、防灾减灾、公益林监测、档案建设、培训、管护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等方面,重点保障森林管护人员劳务补助。

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和个人的经济

补偿和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采取统一管护形式的,集体和个人的经济补偿不低于管护补助支出的70%;采取自主管护形式的,集体和个人的经济补偿不低于管护补助支出的95%;其余管护补助支出用于管护人员劳务补助、宣传、标牌设置、防灾减灾、档案建设、培训等方面。

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用于政策到期符合国家级公益林界定条件的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生态效益补偿,按照国有每亩补助10元、非国有每亩补助16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条 国土绿化支出用于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补偿、规模化防沙治沙试点等。

第十一条 林木良种培育补助包括良种繁育补助和良种苗木培育补助。

良种繁育补助用于对良种生产、采集、处理、检验、储藏等方面。补助对象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认定的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和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

良种苗木培育补助用于对因使用良种,采用组织培养、轻型基质、无纺布和穴盘容器育苗、幼化处理等先进技术培育的良种苗木所增加成本的补助,补助对象为国有育苗单位。

第十二条 造林补助用于对造林主体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迹地、低产低效林地进行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等给予的补助。

第十三条 森林抚育补助用于对承担森林抚育任务的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林业职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牧民开展疏伐、生长伐、卫生伐、修枝、割灌除草、灌木林平茬、人工促进更新等森林抚育措施和清理运输采伐剩余物、修建简易作业道路等生产作业所需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简易工器具购置等支出。抚育对象为幼龄林和中龄林。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未成林造林地、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纳入森林抚育补助范围。

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到期任务纳入森林抚育补助用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按照每年每亩2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连续安排5年。

第十四条 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补助用于对暂不具备治理条件和因保护生态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实施封禁保护的补助支出,包括:固沙、压沙、沙障等生态修复与治理,管护站点和必要的配套设施修建和维护,必要的巡护和小型监测监控设施设备购置,巡护道路维护、围栏、界碑界桩和警示标牌修建,保护管理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补助等支出。补助对象为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纳入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范围,且封禁任务未完成的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

第十五条 规模化防沙治沙试点补助用于支持黄河流域开展规模化防沙治沙试点项目,采取人工造林、人工种草、工程固沙等措施进行防沙治沙的补助支出。原则上集中连片面积不低于1.5万亩。补助标准根据治理的难易程度和不同的技术措施具体确定。已纳入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退化草原人工种草、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等任务的,不得再纳入项目实施范围。

第十六条 湿地等生态保护支出用于湿地保护修复、林业防灾减灾、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及林业科技推广示范等。

第十七条 湿地保护修复补助包括湿地保护与恢复、退耕还湿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

湿地保护与恢复补助用于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湿地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及生态区位重要的国家湿地公园开展湿地植被恢复、地形地貌修复、自然湿地岸线维护、河湖水系连通、拆除围栏、购置监测实施设备和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等措施,以及开展必要的监测、巡护、宣教等活动的支出。

退耕还湿补助用于支持在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湿地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对没有权属争议、不属于基本农田、不在第二轮土地承包范围内且具有还湿水源保障条件的耕地或目前围垦难度大、功能持续退化、生态状况恶化、土壤重金属污染严重的湿地实施退耕还湿。

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补助用于在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湿地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的支出。

已安排但未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国家公园试点区范围内的湿地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十八条 林业防灾减灾补助包括森林防火补助、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和林业生产救灾补助。

森林防火补助用于预防和对突发性的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等相关支出,包括开设边境森林防火隔离带、购置扑救工具和器械、物资设备等支出,租用防火所需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支出,森林航空消防所需租用飞机、地面保障等支出。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用于对国家重点管理的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和自治区区域内重大新发突发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防治,及物资设备购置、药剂采购、劳务用工、购买服务等支出。

林业生产救灾补助用于支持林业系统遭受洪涝、干旱、雪灾、冻害、冰雹、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大风等自然灾害之后开展林业生产恢复等相关支出。

第十九条 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补助用于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和极小种群野生植物保护恢复与监测,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收容救护、致害综合防控和保护补偿等相关支出(不含国家公园内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

第二十条 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补助用于承担林业科技成果推广与示范任务的林业技术推广站(中心)、科研院所、国有林场等单位,开展林木优良品种繁育、先进实用技术与标准的应用示范、与科技推广和示范项目相关的简易基础设施建设、必需的专用材料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支出。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实行先进技术成果库管理,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中央财政通过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安排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支出,用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督查激励的通报中对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成效明显的盟市、旗县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可统筹用于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其它支出方向。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支出采取定额分配方式。

第二十二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的债务及其他与林业改革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二十三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结合的办法分配。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其中承担试点或改革任务的可以采取定额补助。森林资源管护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森林抚育、政策到期的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抚育支出按照各地工作任务、中央补助标准等因素确定补助规模,其他支出按照工作任务、资源状况、政策等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70%、15%、15%。

(一)工作任务(权重70%),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会同财政部确定的任务计划和自治区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为依据。

(二)资源状况(权重15%),以自治区森林资源清查、调查公布的资源数量以及其他相关林业工作现状为依据。

(三)政策因素(权重15%),以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重大林业生态建设政策为依据。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由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通过竞争

性评审方式择优确定具体项目,预算和项目同步下达。项目申报范围、要求等具体事项,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在项目评审前发布的申报通知予以明确。补助金额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年度预算和竞争性评审等情况确定。

各级财政和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在资金分配过程中,应当根据审计和财政监督稽核、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对测算结果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各地在分配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时,结合工作任务和政策因素,适当向承担重大国家战略的地区、林业改革发展工作任务重的地区,革命老区、脱贫地区以及脱贫人口倾斜。

第二十五条 分配给31个脱贫县(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中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部分,按照《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整合政策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加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与中央基建投资等资金的统筹使用,避免重复支持。

第四章 预算下达

第二十六条 盟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15日前,向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自治区财政厅汇总报送本地区下一年度任务计划和资金需求。任务计划应当与本地林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等相衔接,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支出方向和具体补助内容进行细化并按重要程度排序。报送任务计划时,应当同步报送相应资源面积、人员数量等基本情况,对与上年相比变动情况进行说明并附佐证材料。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于每年7月15日前,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财政部报送我区下一年度任务计划和资金需求。

第二十八条 接到中央财政下达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后,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在30日内分解下达,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

第二十九条 盟市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接到自治区分配下达的资金和绩效目标后,应按规定时限及时分解下达,并将指标文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三十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三十一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主要内容包括与任务相对应的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效益、满意度等。

第三十二条 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对林业草原领域重大决策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财政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年度预算及预算管理制度、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等。

(三)《实施方案》、林业草原发展规划、林业草原行业标准及其他相关重点规划等。

(四)统计部门或林业草原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林业草原统计数据和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等。

(五)符合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自治区财政厅在分解下达当年任务计划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指标体系。

盟市、旗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时间,结合任务计划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连同上一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自治区财政厅。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于每年2月15日前,结合任务计划和全区实际情况,审核、汇总各盟市报送的绩效目标申报表,编制自治区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连同上一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

接到财政部随当年资金预算同步下达的区域绩效目标后,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随当年资金预算同步将区域绩效目标分解下达盟市。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要求实施预算绩效监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是实施预算绩效监控的主体,重点监控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是否符合下达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开展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绩效自评。

预算执行结束后,各盟市、旗县财政部门组织同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对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将审核汇总后的自治区绩效自评表和绩效自评报告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按规定时限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报送,同时抄送财政部、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

第三十七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除了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外,还包括以下内容:

(一)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

(二)资金分配方案、预算下达文件、财务会计资料、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有关文件资料。

(三)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巡视、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管稽核报告等,以及有关部门或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评审考核意见等。

(四)反映项目管理情况、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工作任务开展完成情况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年度工作计划、中长期工作规划、项目实施方案、可研报告、作业设计、合同、协议、公示、公告,及开展调研、中期评估、检查验收等相关文件资料等。

(五)管理制度、办法、实施办法、机制创新、信息公开等。

第三十八条 绩效评价内容包括资金投入使用情况、资金项目管理情况、资金实际产出和政策实施效果等。

第三十九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按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应用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审计、财政监督稽核情况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依据,按绩效得分情况给予奖惩,其中发放到个人的支出如有扣减,盟市应当自行安排资金补齐,发放标准不得低于中央确定的补助标准,确保群众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四十条 对于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中纳入脱贫旗县统筹整合使用部分,区域绩效目标对应的指标按被整合资金额度调减,不考核该部分资金对应的任务完成情况。

第六章 预算执行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各盟市、旗县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盟市、旗县应当积极创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机制,可采用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等方式,采用贷款贴息方式的,应当将银行征信查询纳入审核环节。鼓励各地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造林、管护、抚育等业务。

第四十四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

第四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根据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林业改革发展资金进行监管。

第四十六条 盟市、旗县财政、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中,存在违规分配、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本级预算单位、内蒙古森工集团参照执行本实施办法。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发布的关于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相关文件与本实施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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