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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特殊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内财教规〔2021〕28号

颁布时间:2021年12月22日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特殊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教育部《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72号)、《内蒙古自治区教育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内政办发〔2020〕32号)、《内蒙古自治区对下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教育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用于支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实施期限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支持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政策等确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全区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学校和招收较多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普通中小学校。现阶段,特殊教育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特殊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支持配备特殊教育专用设备设施和仪器。对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学生较多的普通学校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中央资金不支持新建特殊教育学校。

(二)支持承担特殊教育资源中心(教室)(含孤独症儿童教育中心)职能的学校和设置特殊教育资源教室的普通学校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

(三)支持向重度残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提供送教上门服务,为送教上门的教师提供必要的交通补助;支持普通中小学校创设融合校园文化环境,推进融合教育。

(四)特殊教育师资培训。

(五)中央和自治区确定的特殊教育发展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使用,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专项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三章  资金管理职责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教育厅共同管理。

第七条  财政厅负责根据中央补助资金和自治区本级预算安排情况,确定专项资金年度规模;根据教育厅报送的材料、数据编制预算;会同教育厅开展项目申报和评审及项目库建设等,对教育厅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进行审核并及时拨付和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八条  教育厅负责提供资金测算基础数据,并对审核报送材料和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会同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加强专项资金项目库建设,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建议;会同财政厅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审核盟市教育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组织对资金支持项目的日常监管。

第九条  盟市财政、教育部门负责明确本级和旗县财政、教育部门在基础数据审核报送、组织项目申报、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第十条  旗县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使用,指导和督促本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加强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进行分配。财政厅会同教育厅根据年度资金规模和重点工作任务确定按照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专项资金的比例。

第十二条  因素法分配经费主要为送教上门教师补助和融合教育补助等。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和绩效因素。其中:基础因素,主要考虑特殊教育学校数、送教上门教师数等;绩效因素主要考虑材料申报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和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等。财政厅、教育厅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决策部署,结合我区特殊教育发展新形势新情况,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权重等。

第十三条  项目法分配经费主要为新建及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配备特殊教育设施仪器、配备特殊教育资源中心(教室)设施设备、特殊教育师资培训等方面,实行项目库管理。教育厅会同财政厅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印发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文件,明确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及有关具体要求。各盟市财政、教育部门联合向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报送项目申报材料,经评审通过后纳入三年滚动项目库管理。教育厅根据项目库评审入库情况,及时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报财政厅审核。财政厅根据教育厅意见、中央和自治区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及预算安排情况,对年度资金支持项目进行审核确认,及时下达和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各盟市财政、教育部门申报材料报送内容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上年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资金绩效自评报告、资金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本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截至报送日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盟市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等。

(三)下年度项目申报书,主要包括:立项依据、实施主体、支出范围、实施周期、预算需求、绩效目标、可行性论证等。自治区对已纳入预算安排的延续项目,按照项目实施周期分年度予以支持,各地无需重复申报,项目实施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实施期已满的项目,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申报的项目应当具备实施条件,年内无法实施的项目不得申报。

第十五条  中央补助资金由财政厅会同教育厅在收到中央补助资金预算后三十日内连同绩效目标一同分配下达,并抄送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自治区补助资金由财政厅会同教育厅于每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三十日内连同绩效目标一同分配下达。每年11月底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自治区补助资金预计数。

盟市财政部门在收到补助资金预算后,会同教育部门在三十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部门,或落实到盟市本级具体项目上。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项目单位要落实资金使用主体责任,严格做好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工作。涉及政府采购和形成政府资产的,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下达后,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资金或项目完成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各级教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审核申报、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项目单位应当严格落实“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确保专款专用,不得弄虚作假、随意调整,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财政风险控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加强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要明确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各地各单位申报项目的绩效目标不得偏离自治区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绩效监控,重点监控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预算支出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调整、暂缓或停止该项目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并按照“谁支出、谁自评”的原则,督促项目单位开展绩效自评。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21﹞5号)相关规定开展。自治区将各地各校绩效自评结果作为项目库管理、编制预算、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项目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各盟市财政、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特殊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财教规﹝2015﹞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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