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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 教育特殊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内财教规〔2021〕25号

颁布时间:2021年12月22日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和自治区教育特殊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自治区教育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教育部《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特殊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34号)、《内蒙古自治区教育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内政办发〔2020〕32号)、《内蒙古自治区对下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育特殊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设立,用于解决我区教育发展改革面临的特殊困难和突出问题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管理、强化监督、注重时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自治区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重点确定支持内容。现阶段支持重点:

(一)地方课程教材编审、教学资源开发建设;

(二)国家统编教材教师培训和中小学名师名校长培育;

(三)新课程、新教材教师培训及教育教学研究和课程教学改革试验项目建设;

(四)中小学综合评价及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教育督导评估、学业质量监测;

(五)中小学校园文化建设,常态化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活动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活动,为民族语言授课学校购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图书等;

(六)支持边境旗县区改建扩建国门学校(幼儿园);

(七)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五条  补助资金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使用,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人员经费等支出,不得从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三章  资金管理职责

第六条  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教育厅共同管理。

第七条  财政厅负责根据中央补助资金和自治区本级预算安排情况,确定专项资金年度规模;根据教育厅报送的材料、数据编制预算,对教育厅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进行审核并及时拨付和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八条  教育厅负责结合年度工作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组织做好自治区本级项目实施工作;会同财政厅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审核盟市教育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组织对资金支持项目的日常监管。

第九条  盟市财政、教育部门负责明确本级和旗县财政、教育部门在基础数据审核报送、组织项目申报、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第十条  旗县财政、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使用,指导和督促本地区基础教育学校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加强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按照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方式进行分配。财政厅会同教育厅根据年度资金规模和重点工作任务确定按照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专项资金的比例。

第十二条  因素法分配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盟市广泛开展中小学校园文化建设,常态化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活动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活动,支持民族语言授课学校购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图书、支持边境旗县区改建扩建国门学校(幼儿园)等方面。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和绩效因素。其中:基础因素主要考虑中小学校数和中小学在校生数、边境因素、牧业旗县因素等。绩效因素主要考虑各地材料申报情况和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等。财政厅、教育厅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决策部署,结合我区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新情况,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权重等。

第十三条  项目法分配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自治区层面开展地方课程教材编审、教学资源开发建设,国家统编教材教师培训和中小学名师名校长培育,新课程、新教材教师培训及教育教学研究和课程教学改革试验项目建设,中小学综合评价及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教育督导评估、学业质量监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活动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活动,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十四条  各盟市财政、教育部门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报送申报材料,具体内容包括:本年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资金绩效自评报告、资金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第十五条  中央补助资金由财政厅会同教育厅在收到中央补助资金预算后三十日内连同绩效目标一同分配下达,并抄送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自治区补助资金由财政厅会同教育厅于每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三十日内连同绩效目标一同分配下达。每年11月底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自治区补助资金预计数。

盟市财政部门在收到补助资金预算后,会同教育部门在三十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部门,或落实到盟市本级具体项目上。

第十六条  自治区本级列支的项目资金,按照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编制“二上二下”方式列入本级部门预算草案,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向项目实施单位批复下达。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项目单位要落实资金使用主体责任,严格做好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工作。涉及政府采购和形成政府资产的,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下达后,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资金或项目完成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各级教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审核申报、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项目单位应当严格落实“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确保专款专用,不得弄虚作假、随意调整,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财政风险控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加强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要明确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各地各单位申报项目的绩效目标不得偏离自治区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绩效监控,重点监控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预算支出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调整、暂缓或停止该项目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并按照“谁支出、谁自评”的原则,督促项目单位开展绩效自评。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21﹞5号)相关规定开展。自治区将各地各校绩效自评结果作为项目库管理、编制预算、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项目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内财教规﹝2015﹞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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