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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内财科规〔2021〕15号

颁布时间:2021年10月27日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6号)、《内蒙古自治区对下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内财监〔2019〕13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宣传文化建设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坚持统筹安排、保障重点、注重绩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对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下达和拨付专项资金;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资金监管及绩效评价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根据年度宣传文化重点工作,提出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开展日常监督和评估;推动开展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各盟市财政和宣传部门按照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分工,组织本地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单位根据专项资金扶持范围要求,编制项目预算申请;规范使用项目资金,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项目实施,专款专用、专项核算;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宣传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项目执行情况等资料;主动接受和配合财政、宣传部门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的规范性负责。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全区宣传文化发展项目。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重大文化宣传活动。包括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或直接交办的重大政治任务主题宣传、重要文化活动;盟市、旗县区承担的自治区重大公益性宣传文化活动。

(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等重大思想道德建设;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评比表彰活动;文艺演出、各类思想道德宣传教育活动;新时代文明实践与志愿服务活动等。

(三)文化建设。自治区重大主题文艺精品创作;优秀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文化品牌建设、创新发展重点项目;重大文化工程、主题工程;全区“五个一工程”奖等全区规范性奖项评选、奖励。

(四)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五)繁荣哲学社会科学。自治区组织实施的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高端智库建设、哲学社会科学队伍建设等。

    (六)新闻宣传活动。旗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陈列布展、融媒体设施设备购置、指挥调度设施设备配备、技术、培训、语言互译等。

(七)理论武装工作。自治区组织实施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建设、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马克思主义学院建设以及各类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理论平台建设、理论学习宣传研究等。

(八)学习、宣传文化事业培训。自治区部署的党员干部学习平台、社科阵地建设、教学设备购置及各项培训。

    (九)意识形态建设。马克思主义理论教学研究工作、课题研究、学术交流、师资培训和阵地建设等。

(十)其他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自治区财政厅批准需要扶持的宣传文化项目。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工资性支出和偿还债务支出,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交通工具购置、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申报制。申报单位必须是依法注册登记设立的主要从事宣传文化、教育类的行政、事业、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申报项目必须符合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印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有关要求。

(二)盟市、旗县宣传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将申报材料逐级报送至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区直有关部门(单位)项目申报材料,经归口管理的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二)申报单位需提供下列有关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的申请报告;

    2.项目实施方案;

    3.项目执行资金支出明细;

    4.项目绩效目标;

    5.其他有关材料。

(三)根据项目的扶持类型,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

(四)对已经通过评审的项目,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根据年度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对申报项目提出扶持意见,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审核。

第五章  资金下达拨付和使用

第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审核确定的资金分配意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下达拨付资金。资金支付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属于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盟市财政部门收到自治区预算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后30日内正式下达旗县(市、区)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项目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如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的,项目单位需按原渠道上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批准调整,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落实工作任务,及时组织项目实施。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知识产权、专利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知识产权和专利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要求,科学制定资金绩效目标、指标和评价标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党委宣传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建立完善与下年度预算安排挂钩机制。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宣传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和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批、使用和绩效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和宣传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或骗取、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金等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实施期限为5年。《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内蒙古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文化事业建设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行〔2002〕9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党委宣传部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文化大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科〔2002〕1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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