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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马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内财农规〔2021〕14号

颁布时间:2021年10月18日 17:31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马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下称马产业发展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现代马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马产业发展资金是指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现代马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7〕147号),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自治区蒙古马保护、马良种繁育、马产品加工等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马产业发展资金的预算安排、分配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马产业发展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共同管理。财政厅负责马产业发展资金中期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会同农牧厅分配下达,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等;农牧厅负责制定马产业发展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和工作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提出资金分配意见,会同财政厅开展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补贴标准

第五条 马产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蒙古马等地方品种资源保护、马品种培育和良种繁育、马产品加工、马竞技体育和旅游休闲产业发展、马产业科研、马疫病防控、马产业人才培养、马产业交流合作和信息化服务等。

根据年度资金预算情况,优先支持蒙古马等地方品种资源保护、马品种培育和良种繁育、马产品加工等。

第六条 对自治区境内蒙古马品种集中分布区,从事饲养基础母马50匹以上的养殖场户,原则上每匹给予1000元补贴。补贴资金用于购买或饲养种公马和基础母马、推广标准化技术、购买饲草料以及电子芯片等。盟市、旗县结合地方实际,可对补贴养殖场户饲养基础母马数量标准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 对在原产地或与原产地自然生态条件一致或相近的区域,取得旗县级以上农牧部门颁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并确认的蒙古马保种场每个补贴40万元。补贴资金用于改造保种场基础设施设备、组建和扩大核心群、更换种马、购买饲草料以及电子芯片等。

第八条 开展乌珠穆沁马、乌审马等蒙古马不同类群保护,原则上每个类群每年补贴200万元。对在原产地或与原产地自然生态条件一致或相近区域内的乌珠穆沁马、乌审马等蒙古马类群保种核心场户进行补贴,每匹种公马补贴2万元、母马补贴5000元。补贴资金用于改造核心户基础设施设备、组建和扩大核心群、更换种马、购买饲草料以及电子芯片等。

第九条 支持建设以蒙古马遗传资源为主的自治区级基因库。补贴资金用于建设基因库基础设施,采集保存蒙古马等地方品种冷冻精液、胚胎、卵子,建立蒙古马种质资源信息库和遗传资源动态监测预警体系,开展蒙古马等地方品种基因测序、马匹质量检测和品种认定等工作。

第十条 对取得旗县级以上农牧部门颁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进口马良种繁育场补贴60万元,支持养马大户、专业合作社、马产业龙头企业等通过引进国外优良专用品种开展良种繁育。补贴资金用于改造良繁基础设施设备、组建和扩大核心群、更换种马、购买饲草料和电子芯片等。

第十一条 对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每年承担完成自治区种马(包括种公马、种母马)选育任务,并经考核达标的育种企业,根据考核评价结果予以奖励性补贴,具体补助奖励政策参考《内蒙古自治区奶牛和马育种企业育种能力评价奖励办法》。

第十二条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国际化、专业化的马拍卖交易和马产品交易中心,对农牧民及合作社、种马场、马科研教学单位拍得的种马实行补贴。引进品种按每匹8万元补贴,地方品种和国家审定的培育品种按每匹2万元补贴。

第十三条 支持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或许可,或通过升级改造后达到认证标准的马产品加工企业、养马大户、专业合作社发展马奶等特色产品加工。补贴资金用于生产设施、冷链储存运输、卫生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标准化建设。每个项目单位补贴60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科研机构、兽药和饲草料企业研发马属动物专用药品、疫苗、专用饲草料,开展马属动物疫病监测,支持改善和提升马属动物无疫区兽医实验室,配套完善马属动物疫病诊断仪器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 支持以马为元素的多元文化旅游休闲项目,建设综合性现代特色马业小镇或马文化产业园,开展马竞技体育产业、马产业人才培养、马产业交流合作和信息化服务等。

第三章  资金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六条 马产业发展项目任务、资金、目标、审批、验收“五到盟市”,自下而上逐级申报,旗县申请、盟市审核、自治区审定。

第十七条 自治区马产业发展资金实行项目储备管理。盟市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马产业资金支持范围,组织、指导旗县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申请项目资金,并对旗县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会同盟市财政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向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报送下年度项目和资金申请。

第十八条 盟市在申报年度项目计划时,应明确每个项目的项目(法人)单位、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按照谁实施、谁监管原则,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原则上应为盟市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待资金下达后由盟市具体分解落实责任。

第四章  资金项目分配及下达

第十九条 马产业项目采取“先建后补”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支持,项目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自治区农牧厅和财政厅下达各盟市建设任务和资金控制额度。盟市组织旗县确定项目任务承担主体,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审、确认。 

第二十条  自治区根据年度申报任务、基础资源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因素分配下达盟市马产业专项资金。                                                                                                 

(一)蒙古马保护补贴,主要根据盟市申报任务因素(40%)、绩效因素(60%)确定补贴控制额度,原则上盟市当年申请任务量控制在上年实际任务完成量的150%以内,超过的按实际任务完成量的150%计算申请任务量。测算后资金安排超过实际需求的盟市,对超额部分进行扣减,按比例用于弥补有缺口盟市资金需求。

(二)乌珠穆沁马、乌审马等蒙古马不同类群保护、蒙古马保种场补贴、马奶特色加工厂户补贴和进口马良种繁育场补贴,主要根据盟市上报的项目计划任务因素(40%)、绩效因素(60%)确定补贴类群数量和补贴单位数量,按标准实施补贴。

(三)马基因库建设补贴,根据自治区马基因库建设及运行,采集保存蒙古马等地方品种冷冻精液、胚胎、卵子,建立遗传资源监测预警体系,开展基因测序、质量检测和品种认定等年度计划任务确定补贴控制额度。

(四)马品种培育和良种繁育补贴,根据自治区育种能力评价结果确定补贴控制额度。

(五)马竞技体育产业、马旅游休闲产业、马产业科研、马疫病防控体系、马产业人才培养、马产业交流合作和信息化服务等补贴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项目申报情况,经专家评审后确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下达盟市后,盟市财政部门会同农牧部门根据自治区年度实施方案和任务清单,在15个工作日内将马产业资金下达到项目旗县。马产业资金属于约束性任务,地方财政不得统筹使用,盟市可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优先支持的各项目间调剂使用。项目旗县财政部门会同农牧部门根据盟市下达的资金和绩效目标要求,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和资金任务,并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盟市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组织旗县农牧部门、财政部门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第二十三条 盟市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旗县在10月底前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于11月15日前报自治区农牧厅和财政厅。

第二十四条 盟市财政、农牧部门应当加强对马产业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自治区农牧厅会同财政厅开展监督抽查。

第二十五条 马产业发展项目实行绩效管理。年度绩效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绩效任务完成情况好的盟市增加下一年度项目资金,对绩效任务完成情况差的盟市核减下一年度项目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盟市财政部门会同农牧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自治区财政厅和农牧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试行期限二年,由自治区财政厅和农牧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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