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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内财农规〔2021〕13号

颁布时间:2021年10月18日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加快自治区绿色农牧业发展,提高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发展项目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发展项目资金是指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全区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基本原则:

一、坚持突出重点产业

根据自治区相关规划重点支持肉牛、肉羊、驼产业等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集中资金给予重点支持。

二、坚持聚焦关键环节

找准当地主导产业发展的制约因素,财政资金着力支持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助力优势特色农牧业高效发展。

三、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长效机制,当地基本实现“一控两减三基本”。

四、坚持公平竞争,择优扶持

对各盟(市)上报项目公平评审,择优扶持。对项目实施规范、效益明显、绩效考核优秀的旗县(市、区),给予连续支持,支持年度累计不超过3年。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党发〔2020〕9号)和相关文件,明确自治区重点支持产业。对各旗县(市、区)在绿色农牧业全产业链发展中的制约因素,给予重点支持,支持内容原则上不超过3个。

第五条  支持对象

支持对象为国家、自治区级农牧业龙头企业和农牧民合作组织、家庭农牧场、种养大户等新型农牧业经营组织。

对纳入国家或自治区现代农业产业园范围的项目、获得无公害农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畜产品认证的农牧业经营主体优先支持。

资金支持的项目为新建项目,可以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进行补助,具体方式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支持条件

一、主导产业特色优势明显

主导产业为本旗县(市、区)特色优势产业,产业集中度高,规模大,覆盖范围广,在自治区乃至全国具较强的竞争优势。

二、产业布局科学合理

旗县(市、区)有产业发展的总体规划,明确产业发展布局,产业发展与村庄建设、生态宜居统筹谋划、同步推进,实现产村融合格局。

三、产业发展基础较好

产业发展各项基础设施建设、配套政策、技术等服务较为完善,产业链条基本完整,上下游连接紧密,实现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四、绿色发展成效突出

种养结合紧密,农牧业生产清洁,农牧业环境得到有效治理,“一控两减三基本”全面推行并取得实效。农畜产品质量可追溯,产品优质安全,绿色发展长效机制基本建立。

五、带动农牧民作用显著

本区域内支持对象建立了联农带农利益联结方式,农牧民分享二三产业收益有保障。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审核、分配、下达

第七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自治区财政部门根据年度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发展项目资金支出预算规模,向盟(市)财政部门下达当年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发展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申报控制数。

二、盟(市)财政部门根据自治区财政部门申报通知向旗县

(市、区)财政部门下达申报通知。

三、项目申报以旗县(市、区)为单位,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为申报主体。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主体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旗县(市、区) 财政部门向所在盟(市)财政部门提交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佐证材料。

四、盟(市)财政部门对申报主体编制的项目实施方案审核把关,在项目申报控制数范围内,择优上报自治区财政部门。

五、自治区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盟(市)上报的实施方案组织评审,必要时组织实地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支持对象,测算并拨付资金。

第八条  每个项目实施方案须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盟(市)、旗县(市、区)政策、盟(市)、旗县(市、区)发展规划、当地支持绿色农牧业发展政策出台情况等;产业发展条件,产业规模,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情况,产业优势及绿色产业发展状况及绿色品牌创建情况,存在的问题等;龙头企业联农带农情况,运行机制等;技术支撑及配套服务情况。

二、实施目标:项目实施的目标、任务。

三、实施内容:详细说明建设内容、实施范围、资金筹措、资金使用方式、资金支持对象及金额等。

四、效益分析:项目实施后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并填写项目绩效目标表。

五、保障措施:组织保障、资金保障、政策保障。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该严格按照实施方案使用专项资金。旗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对建设内容作出微调,调整建设内容所涉及资金不超过10%的,需报请盟(市)财政部门备案批准;调整建设内容所涉及资金不超过20%的,需向自治区财政部门备案批准;调整建设内容所涉及资金超过20%的,将收回全部项目资金。

第十条   项目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资金支出过程中按照规定需要实行招投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资金上年结转资金可在下年继续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项目结转资金,自治区财政部门收回统筹使用。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由项目所在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项目最终验收结果报盟(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管理、运行监控和单位自评工作,盟(市)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对项目绩效运行情况进行考核监督。

第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项目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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