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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简化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调剂的通知

内财科函〔2021〕517号

颁布时间:2021年6月29日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有关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放管服”政策措施,赋予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现就进一步规范和简化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调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中央、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

二、简化措施

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调剂,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要求,在向科技厅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后(详见附件),登陆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发起申请。其中:款级科目调剂实行“单位发起调剂-主管部门终审”流程;类级科目调剂实行“单位发起调剂-主管部门审核-财政厅主管处室、预算处快速审核”流程。项目承担单位无须向财政厅报送纸质的《预算指标变动通知单》。

三、责任落实

根据《预算法》第五十三条,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年中不得增加“三公”经费支出,调增“三公”经费须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并履行财政审批程序。按照科研项目任务书,用于科研人员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三公”经费中因公出国(境)费用统计范围。项目承担单位应落实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主体责任,结合单位实际,建立健全符合科研规律和实际的内部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制度,规范使用和管理科研项目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附件: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操作说明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1年6月29日

附件

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操作说明

一、关于必要的批复手续

2021年以前年度立项项目,涉及调增设备费、劳务费、咨询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立项项目,涉及调增设备费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要求,向科技厅履行报批手续,待科技厅批复后,方可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发起“调剂申请”。

二、关于调剂的系统流程

项目承担单位在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基础上,根据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预算调整和调剂-预算调剂-支出调剂”的流程,发起“调剂申请”,并在“调剂说明”中选填以下说明:

1.该项资金属2021年以前年度立项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根据“项目任务书”或者“科研任务实际需要”进行调剂,不存在调增“三公”经费。“不涉及调增设备费、劳务费、咨询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或者“涉及调增设备费、劳务费、咨询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已经自治区科技厅批复”。

2.该项资金属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立项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根据“项目任务书”或者“科研任务实际需要”进行调剂,不存在调增“三公”经费。“不涉及调增设备费”或者“涉及调增设备费的,已经自治区科技厅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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