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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内财预〔2021〕444号

颁布时间:2021年5月8日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部门,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稳步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决算公开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通知有关要求,改进部门预算管理,积极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决算公开工作。2021年,自治区本级和各盟市本级预算部门所属全部预算单位要公开预决算,各盟市财政局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辖旗县(市、区)级部门所属单位预决算公开范围;2022年,全区各级部门所属单位全部要公开预决算。

二、明确部门所属单位预决算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一)公开范围。除上述单位公开预决算外,自治区本级部门驻盟市、旗县(区)的所属单位按照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公开,不作为驻地单位公开预决算。

(二)公开内容。部门所属单位预决算(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按照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和报表格式公开,没有内容的空表也要公开,并附注说明,同时要与部门预决算公开的内容相衔接。

(三)公开方式。各部门所属单位预决算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开,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没有门户网站的单位,可在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或本部门门户网站等平台公开。同时各部门所属单位在内蒙古自治区财政预决算公开平台同步公开本单位预决算。

三、做好预决算公开统计和监督检查工作

自治区本级各部门在公开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决算10个工作日内将公开情况汇总报送财政厅相关处室。

各级政府、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预决算公开核查整改工作,保证预决算公开的内容完整、规范、真实。在核查期间密切关注预决算公开平台监督检查状态,及时根据核查反馈意见进行整改并重新上传,保证整改后的预决算公开信息在预决算公开平台和门户网站上发布内容一致。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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