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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财购〔2021〕105号

颁布时间:2021年2月1日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盟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公开印发执行,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做好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份额预留工作

各级预算单位应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预算编制时,统筹规划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实施方案,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需求特点设置采购包,要求联合体或要求分包任意一种预留份额措施;技术复杂或考虑整体性的多项采购标的项目,要求联合体或要求分包进行预留份额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按整项采购标的组成联合体或进行分包。

二、做好面向中小企业价格扣除工作

各采购人应承担采购主体责任,对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中的非预留份额部分采购包,要细化确定价格扣除比例和价格加分比例,确保符合《管理办法》价格扣除条件的中小企业使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督促代理机构和专家履行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政策。

三、做好货物类项目联合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审核工作

各采购人、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应按照《管理办法》对货物类项目中,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联合体协议、分包意向协议特别审核,确保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准确执行。货物类中判定中小企业为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中小企业商号或注册商标。

四、做好中小企业所属行业划分工作

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管理办法》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对于多个采购标的,应逐项列明所属行业;供应商必须仔细核对采购文件确定的采购标的所属行业,按《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进行自我声明;评审专家必须根据采购文件确定的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审核《中小企业声明函》,判定供应商是否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五、做好政府采购合同支付工作

各预算单位应根据《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防止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各级预算单位通过政府采购中小企业货物、服务、工程,应当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账款,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严禁以负责人变更,或合同未约定的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变相拒绝或延长付款期限。

六、做好政策衔接工作

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和《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执行中应注意各相关政策制度衔接,审慎处理只有2家供应商符合时采购活动是否进行问题,避免法律适用产生的质疑投诉。

七、做好执行情况报送工作

自治区各级主管预算单位,应从2022年起,在上一年度工作结束后按照附件要求格式,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上一年度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执行情况,并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公开。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pdf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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