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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司法厅转发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财法〔2021〕274号

颁布时间:2021年3月23日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推进规范文明执法,财政部、司法部印发《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20〕299号)(以下简称《办法》),经自治区政府同意,现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法》出台的重大意义

《办法》的实施有利于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增强着装的统一性、规范性和辨识度,从源头上规范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着装管理工作,督促执法人员严肃仪容仪表和执法风纪,树立良好执法形象,维护执法权威。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把学习《办法》作为重要任务,掌握主要内容,理解精神实质,明确责任要求。摸清有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制式服装和标志配发底数,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落实举措,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抓紧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经费保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管理,列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预算全额保障。严格落实过“紧日子”要求,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根据《办法》规定的配发范围、种类、标准以及气候区域等因素,精准测算本地区预算定额标准,建立完善标准体系。规范制作采购、配发领用及档案管理工作,制式服装和标志的采购,根据《办法》的规定及政府采购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三、严格配发标准和范围

各地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配发范围、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在预算定额标准以内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重点保障一线执法人员着装,依法为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且直接面向执法对象开展执法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不得随意扩大配发范围。

四、加强监督管理和考核指引

统一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是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各地要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工作监督管理,督促各部门按照《办法》要求,严肃配发工作纪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司法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定期和随机开展制式服装和标志配发、使用及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违反《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已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的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时应当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做到举止文明、着装统一,严禁非执法人员穿着执法人员制式服装,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严肃性。制式服装和标志的管理情况,将作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依法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附件:财政部、司法部印发《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202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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