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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校园足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内财教规〔2020〕8号

颁布时间:2021年05月10日 13: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自治区校园足球改革发展,提高我区校园足球普及程度和竞赛水平,推动学校体育改革与发展,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自治区足球发展规划和《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34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园足球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政府为完成国家足球改革试点任务和推进自治区校园足球改革发展工作,由自治区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区校园足球改革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教育厅定期对专项转移支付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区分不同情形,作出予以取消、调整、整合、继续执行等处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共同管理。财政厅负责会同教育厅及时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教育厅负责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校园足球发展实际需要,确定年度开支项目,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提供基础数据,会同财政厅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赛事及活动经费。专门用于举办、承办、参加国际、国家、自治区本级或跨省市、跨盟市校园足球赛事及活动食宿、交通、场地、设施、器材、服装、医疗、卫生、安保、人员劳务、保险等必要开支。

(二)教学体系建设经费。专门用于校园足球课程设计开发、教研活动、教学用书、课程推进、师资培养、教学活动开展、教学评测、教师技能评定、器材设施、统筹管理考核等相关经费开支。

(三)训练体系建设经费。专门用于训练大纲研发、训练用书购置,教练员培养、考评,优秀运动员选拔、评测、集训,国内外专家、高水平教练员团队聘请,器材、设施、服装配备,统筹管理考核等相关经费开支。

(四)开展培训工作经费。专门用于校园足球行政管理人员、足球教师(教练员)、裁判员、队医、运动员等相关从业人员国内外专业培训费用支出。行政管理人员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其它人员专项培训参照《中国足球协会教练员培训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五)场地场馆建设经费。专门用于校园足球场地、场馆新建、改建,设施设备购置等相关费用支出。

(六)宣传经费。专门用于校园足球宣传工作相关费用支出,包括通过媒体、网络、报刊、杂志等多种媒介开展相关宣传工作的相关经费开支。

(七)学校支持经费。专门用于优秀特色学校校内竞赛及活动开展、校足球队建设,校园足球俱乐部建设、足球教师队伍建设、安全保障、设备器材、课程开展等相关经费开支。

(八)其它。按照教育部、自治区政府校园足球年度重点工作安排,落实新工作,科学调整有关工作等相关经费开支。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校园足球工作范围之外。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管理,如需在上述支出内容中进行调整的需报自治区校足办批准并经自治区财政厅同意。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六条 专项资金要根据自治区足球中长期发展规划,结合校园足球年度重点工作,按照“统筹规划、保障重点”的原则安排,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

第七条 专项经费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分配,项目包括竞赛、培训、训练、教学、宣传、管理、国际交流等。因素包括:基础因素、绩效因素、投入因素和提升因素等,具体因素内容如下:

基础因素,按照示范校(园)、特色校(园)、试点县(区)、满天星训练营等子因素。各子因素数据通过相关统计资料和考核评价获得。

绩效因素,由教育厅会同财政厅依据各地制定的校园足球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及相关标准,组织考核获得计量数据。

投入因素,各地配套资金比例及增长率,组织机构健全程度,人员配备满足程度,师资力量的配备情况及增长率。各子因素数据通过相关统计资料和考核评价获得。

提升因素,全国、自治区各级各类评选成绩,包括机构,个人(行政管理人员、校长、教师、学生)。各子因素数据通过国家竞赛评选活动、自治区竞赛评选活动获得。

其他因素,科学统筹落实教育部,自治区政府校园足球年度重点工作要求,根据完成情况、有效做法、推广价值等综合因素给与相应支持。

第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和教育厅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自治区财政厅依据审定的方案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在规定时限内将专项资金下达盟市及高校。盟市30日内分解下达,并报自治区备案。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绩效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做好项目的实施工作,严格控制开支范围,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之外的支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第十条 各级政府教育部门和项目执行部门应按要求做好专项资金全流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适时组织重点绩效评价并做好结果应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明确资金监管职责。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管理和监督;教育部门主要负责项目规划的编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专项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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