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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通知

内财科〔2020〕1702号

颁布时间:2020-12-25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盟(市)财政局:

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支出进度,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国家文物保护资金预算的通知》(财教〔2020〕197号)和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商请下达2021年中央提前下达全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函》(内文旅函〔2020〕432号),经研究,现提前下达你盟市(单位)2021年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       万元(项目代码:Z135050009036,政府收入分类科目1100247“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政府支出分类科目:2070204“文物保护”),用于国家文物保护项目的文物维修保护、文物安防、消防及雷防等所需支出,具体项目名称和金额详见附件。

请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34号)和《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文〔2018〕178号)要求,会同本级文物主管部门,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等相关工作,并按照《预算法》规定将2021年转移支付提前下达至旗县区财政部门。

请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请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相关要求,科学合理确定你盟市绩效目标,并于接到转移支付15日内将绩效目标表随资金分配结果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及自治区文物局备案。

附件: 1.提前下达2021年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分配总表.xls

2.提前下达2021年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分配明细表.xls

3.2021年国家文物保护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备案表.xls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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