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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内财税〔2020〕1399号

颁布时间:2020年11月12日 发文单位:财政厅

自治区公安厅,各盟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自治区内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补发、换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申请时,收取证件费,收取的证件费按照5:5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对地方留成的部分,就地缴入当地国库,自治区本级不再分成,具体缴库方式按照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办理。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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