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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拨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通知

内财资〔2020〕854号

颁布时间:2020年7月13日 发文单位:财政厅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5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和你单位申请情况,现拨付2020年度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资金支付方式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拨付2020年度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149856万元,项目代码和名称为“Z175060070001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列政府收支经济分类科目“50799其他对企业补助”。

其中:风力发电补助资金91171万元,此款列2020政府收支功能分类科目“2116001风力发电补助”;光伏发电补助资金57299万元,此款列2020政府收支功能分类科目“2116002太阳能发电补助”;生物质能发电补助资金1386万元,此款列2020政府收支功能分类科目“2116003生物质能发电补助”。

二、请你公司应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已纳入可再生能源发电补助项目清单范围的发电项目。在拨付补贴资金时,应优先足额拨付50kW及以下装机规模的自然人分布式项目;优先足额拨付2019年采取竞价方式确定的光伏项目、2020年采取“以收定支”原则确定的新增项目;对于国家确定的光伏“领跑者”项目,优先保障拨付至项目应付补贴资金的50%;对于其他发电项目,按照各项目应付补贴资金,采取等比例方式拨付。

三、按照《资金管理办法》,你公司在拨付单个项目补贴资金时,不得超过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合理利用小时数。

四、为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你公司应按年度对补贴资金申请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必要时可聘请独立第三方。按要求对补助资金进行核查产生的合理费用,可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申请,由我厅上报财政部审核后通过补贴资金予以支持。

五、请你公司严格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尽快到自治区财政厅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你公司收到拨付的资金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相关项目单位,同时将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函告我厅,不得挤占挪用。

附件:113-1.xls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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