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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自治区对下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内财预〔2020〕562号

颁布时间:2020年5月20日  发文单位:财政厅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经自治区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2020年自治区对下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办法》,现予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5月20日 

2020年自治区对下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办法

第一条 为了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加快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2019〕9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对下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的基本目标是着力增强财政困难少数民族地区的财政保障能力,均衡地区间财力差异,逐步缩小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民族地区科学发展、社会和谐。

第三条 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公平公正。根据地方财政总决算和反映民族地区特征因素等客观基础数据,采用统一规范的方式分配转移支付资金。二是鼓励发展。继续对发展速度快、收入贡献大地区的给予奖励,保护和调动其发展积极性。三是注重平稳。为促进地区间财政平稳运行,保证各地按因素法分配的转移支付额度不低于上年度(本办法施行第一年除外)的水平。四是逐步规范。根据相关政策和客观情况变化,逐步完善转移支付办法。

第四条 自治区对下民族地区转移支付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从中央民族地区转移支付中统筹安排,转移支付补助范围为自治区各盟市、旗县(市、区)。

第五条 自治区对下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分配综合考虑因素法和各地上划中央增值税、上划自治区税收增量。

(一)按因素法分配数主要考虑各地总人口、少数民族人口、“三少”民族人口、少数民族人口占比、双语(汉语、蒙古语/朝鲜语)授课学生数、中蒙医医院床位数、国土面积和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

(二)各地上划税收增量主要考虑:一是对各盟市上划中央增值税比上年增加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二是对盟市本级和旗县上划自治区税收比上年增加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三是对上划自治区税收占地方财政总收入比重超过上年的盟市给予奖励,每超一个百分点奖励500万元,四是对上划自治区税收增速超过全区平均增速的盟市给予奖励,每超一个百分点奖励100万元。

某地区民族地区转移支付=某地区按因素在全区占比*各因素权重*转移支付补助分配额 按上划税收增量奖励资金。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收到财政部提前下达民族地区转移支付预计数30日内,提前向各地下达按民族因素分配的下一年度民族地区转移支付预计数。

第七条 各地要将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机构正常运转、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偿还到期债务,严禁用于“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等。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下达和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资金使用部门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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