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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的通知

内财金〔2020〕534号

颁布时间:2020年5月15日 发文单位:财政厅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自治区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为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更加积极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帮助企业复工复产、渡过难关,现将《财政部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的通知》(财金〔2020〕19号)转发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职能作用,保市场主体

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履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职责,提升服务效率,聚焦主责主业,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要求,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经营范围,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不得新开展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担保业务。积极协调金融机构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着力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二、加强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降低担保费率

为更好发挥融资担保放大效应的原则,自治区加快推动我区支小支农成效明显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开展股权投资合作。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2020年全年对小微企业减半收取融资担保、再担保费,力争将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确保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和户数占比不低于80%,其中新增单户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和户数占比不低于50%。在申请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和风险补偿资金时给予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担保、再担保机构可按规定享受担保赔偿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

三、规范开展融资担保业务

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及时履行代偿责任,依法核销代偿损失。对严重偏离支小支农主业擅自扩大业务范围、违规开展股权投资和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担保业务的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予以公开通报,不得享受各级财政财税支持政策,不得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范围。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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