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高等教育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教育厅直属高校:
为健全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规范我省高等教育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管理,支持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财政部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省级高等教育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反馈。
附件:河北省省级高等教育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
2019年10月14日
河北省省级高等教育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规范我省高等教育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支持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财政部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教育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教育专项债券”)是指由省人民政府举借,用于支持省教育厅直属高校基本建设项目,使用高校学费收入或其他来源收入偿还的政府专项债券。
第三条 河北省人民政府为教育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教育专项债券纳入河北省政府专项债务限额管理。教育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纳入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四条 教育专项债券用于高校基本建设项目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第二章额度管理
第五条 省教育厅根据直属高校事业发展规划,结合高校学费收入、支出平衡情况和偿债能力等情况,组织高校对项目预期收益、支出以及融资平衡情况进行合理测算,提出下一年度教育专项债券需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高校申请的专项债券基本建设项目,应先行履行项目立项等审批手续,达到开工条件,确保发行债券当年实现资金支出。
第六条 省财政厅审核省教育厅提出的债券资金需求,根据财政部下达的专项债券限额,结合各高校收入、支出平衡情况、偿债能力等情况以及债券项目预期收益、支出、融资平衡情况等因素,核定教育专项债券额度,经省政府批准后按要求报送财政部。
第七条 省教育厅负责组织高校编制教育专项债券付息和到期本金偿还计划,并制定还本付息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后按规定组织实施,确保到期足额偿还本息。
第三章预算编制
第八条 教育专项债券收入和支出情况,纳入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方案,报省政府同意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教育专项债券安排的支出应明确到具体项目,纳入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统计范围。
第十条 教育专项债券付息和偿还本金所需资金,由省教育厅组织高校根据当期债券规模、年限和高校的财务状况分年度妥善安排,确保到期足额还本付息。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根据教育专项债券规模、利率等情况,测算下一年度债券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相关支出,统筹高校学费收入或其他来源收入优先足额保障,列入年度部门政府性基金预算,按程序及时缴入国库。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对高校年度预算草案进行严格审核,对未按规定编制还本和年度付息支出预算的,应按规定督促高校予以纠正。确实难以偿还的,由省教育厅负责调剂其他高校学费收入和其他来源收入解决,保证债券还本和年度付息支出。
第十三条 教育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等有关规定列入相关预算科目。
第四章 预算执行和决算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根据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以及教育专项债券安排的具体项目,按程序向省教育厅批复预算,将教育专项债券列入全省发行计划,并向省教育厅明确债券发行规模、期限等事项。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组织高校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以及教育专项债券安排的具体项目,做好教育专项债券发行准备工作,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做好债券发行信息披露、信用评级、资产评估等工作。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制定教育专项债券发行实施方案,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执行。
第十七条 发行的教育专项债券资金应及时、足额缴入省级国库。债券资金拨付前,省教育厅应与省财政厅签订债券资金转借协议,落实专项债券本息偿还主体责任。
第十八条 高校应采取措施加快基本建设项目实施,根据批复的教育专项债券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办理支出,确保年底前完成支出。债券资金支出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财政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 省教育厅组织高校根据还本付息时限要求,按还本付息时限和规定程序,将对应的学费收入或其他来源收入通过非税收入汇缴户上缴省级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及时办理债券还本、付息、发行及相关费用支付偿还工作。
第二十条 预算年度终了,经省教育厅核定后,省财政厅在编制政府性基金决算草案时,按照财政部有关决算编制要求,反映教育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和发行费用等情况。
第五章 债券资金使用
第二十一条 教育专项债券项目资金应按照批复的债券项目预算办理支出,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第二十二条 教育专项债券项目资金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规定履行政府采购手续。
第二十三条 省教育厅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教育专项债券对应资产的统计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省教育厅和相关高校应加强教育专项债券项目对应资产管理,严禁将专项债券对应的资产用于为企业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教育厅应于每年6月底前公开以下信息:截至上年末教育专项债券资金的使用情况、教育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建设进度、运营情况等、教育专项债券项目收益、对应形成资产情况以及其他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等,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十六条 省教育厅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对教育专项债券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定期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保障项目按期实施,确保项目收益和融资平衡。本金偿还年度,省教育厅应提前组织相关高校开展还本评估工作,避免偿债风险。
第二十七条 对未按要求实施预算管理、任意改变教育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用途、不按期偿还到期债券本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教育专项债券额度管理和预算管理,组织做好债券发行、还本付息等工作,并按照专项债务风险防控要求审核项目资金需求。
第二十九条 省教育厅负责审核高校教育专项债券需求,合理测算高校还本付息能力,督促高校按时偿还债券本息,组织做好债券项目库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的衔接,配合做好教育专项债券发行准备工作。
第三十条 高校对债券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以及按时还本付息等承担主体责任。负责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建设需求以及还本付息能力等因素,合理提出教育专项债券需求,安排债券项目,规范使用债券资金,按要求及时筹措还本付息资金,配合提供教育专项债券发行相关材料。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财政厅会同河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