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关于同意变更播音员和主持人资格考试费执收主体的复函

沪财税〔2023〕18号

颁布时间:2023-07-25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你局《关于商请变更全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主体的函》收悉。结合你局播音员和主持人资格考试承办部门调整情况,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本市播音员和主持人资格考试费的执收主体,由上海市社会文化管理处调整为上海市文化旅游公共服务和人才服务中心。

二、请你局组织相关单位及时到市国库收付中心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相关注销、变更手续。

三、播音员和主持人资格考试费除执收主体以外的其他事项仍按照《关于本市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问题的复函》(沪财预〔2005〕66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特此函复。

 

上海市财政局

2023年7月25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