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23年7月13日 发文单位: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关于开展省级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工作的通知》(吉财采购〔2022〕823号,以下简称《通知》),省财政厅成立了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组,于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对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2021年度集中采购工作进行了考核。现将考核的基本情况通报如下:
一、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的总体情况
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组随机抽取了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采购中心”)2021年度组织实施的30个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进行考核。主要对省采购中心集中采购工作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政策功能落实、采购程序和单位内控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了书面考评;对省采购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开标及评审活动场地进行了现场踏查。
考核结果显示,省采购中心依法保留了集中采购机构的独立法人地位,人员编制73人,实有在编71人,其中从事政府采购业务在编人数42人,配备经费管理员额10人,其中专职从事政府采购业务3人。中心专职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评审场地共16个;涉密专用评标室1个,并指定专人组织实施涉密政府采购项目;除涉密评标室外,所有开评标场地均安装音视频监控设施。省采购中心在集中采购活动中能够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集中采购活动开展较为规范,省级政府采购电子商城管理较好。
二、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发现的主要问题
通过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组对随机抽取的30个政府采购项目资料进行书面考评,发现省采购中心在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采购活动开展前未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抽查的2个项目未发现集中采购机构与采购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文件(以省采购中心提交的采购项目档案为检查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和第四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的规定。
(二)采购项目中标、成交公告中未公告中标标的的基本概况或服务要求。抽查的4个项目存在集中采购机构未在中标、成交公告中公告中标标的的基本概况或服务要求,违反了《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第二部分“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者标的的基本概况的”规定。
(三)投标保证金未按规定退还。抽查的4个项目按规定收取保证金,但未发现退还保证金的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的规定。
三、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的结果等次
根据《通知》中的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经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组的综合考评,省采购中心2021年度集中采购工作考核得分为90分,考核结果等次为优秀。
四、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的整改建议
(一)提升政府采购专业化水平。省采购中心要加强政府采购业务培训,不断完善、优化具体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确保采购文件编制规范、科学、严谨,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规定,加强政府采购政策落实,积极发挥政府采购稳经济增长作用。
(二)进一步加强内控管理。进一步梳理政府采购执行的 全流程,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优化岗位设置,加强对政府采购过程的管理,确保档案资料准确、完整,进一步细化采购工作方案,提高采购文件质量,有效防范采购风险。
(三)认真落实整改。省采购中心针对本次集中采购机构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提高思想认识,结合工作实际,针对考核组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方案,逐一进行整改,整改落实情况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省财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23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