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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管理的通知

云财规〔2023〕14号

颁布时间:2023-08-01 发文单位:农业农村处

各州(市)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管理,结合历年工作开展和各地实际等情况,现将进一步做好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管理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一号文件及财政部关于推进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工作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锚定建设农业强国目标,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以增进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基本前提,以在硬件上逐步让农村基本具备现代化生活条件为主要目标,以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为重要抓手,集中力量抓好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基层民主、“一事一议”机制、农民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进一步完善财政资金奖补、村集体投入和社会捐赠等多元化投入机制,不断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完善乡村治理机制,促进群众增收致富,加快推进农村现代化。

(一)坚持规划先行。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要立足乡村经济社会发展基础,结合各村现有情况和需求,合理确定建设目标和重点任务,科学编制建设规划,重点选择人口集聚度高、组织保障措施完善、村民积极性高等具备基本建设条件的村,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动态管理”的原则建立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库。

(二)坚持民主决策。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必须尊重民意,以村民民主决策为前提,坚持村内事、村民议、村民建、村民管,充分发挥农民群众主体作用,“干什么、怎么干”群众说了算,从机制上破解“政府干、群众看”等难题。严禁基层政府或乡村干部自作主张、大包大揽、包办代替等违背农民意愿的行为。

(三)坚持量力而行。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要充分考虑县乡财政、村级和农民的承受能力,以不违背农民意愿、不留资金缺口、不产生新的债务、不搞“半拉子”工程等为前提,重点支持农民需求最迫切、愿望最强烈、受益最直接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四)坚持公开透明。坚持公平公正选择项目,落实村务公开公示制度,确保民主议事、项目申报和建设、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等全过程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主要建设内容

以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统领,助力乡村建设行动,将加强农村基础设施、提升村容村貌和改善乡村生产生活条件等作为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快补齐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重点实施规模相对较大的自然村、群众急需且愿意参与建设的村内户外道路硬化维修、小型农田水利、人畜饮水、环卫设施、文体设施、村内公共活动场所、村容村貌整治、农村环境整治、生活垃圾污水处理等小型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村民庭院内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房屋修缮装饰等一家一户事项,大型环卫及污水处理设施设备等投资金额较大的项目不得列入建设内容和奖补范围。

三、财政奖补程序和标准

(一)项目规划。县(市、区)财政部门组织开展摸底调查,确定建设目标和重点任务,开展规划编制,建立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年度申报项目从项目库中择优确定。

(二)项目申报审核。项目实行分级管理,以县为主。坚持自下而上、村民“一事一议”民主议定的原则,实行村级申报,乡(镇)级初审,县(市、区)、州(市)分级审核,省级备案的管理制度。

1.村申报、乡(镇)初审。由村(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组织开展民主议事,确定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资金需求及来源、申请奖补资金、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监管等,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上报县(市、区)财政部门。

2.州(市)、县(市、区)分级审核。县(市、区)财政部门建立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库,根据省级下达的资金量从项目库中选择具备实施条件、受益面广、群众急需的项目,对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投资概算和资金筹措等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审核通过的项目汇总上报州(市)财政部门。州(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建立州(市)级项目库,将项目实施方案等上报省财政厅备案。

3.省级备案。省财政厅对各地上报项目的资金支持范围及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符合自下而上、“一事一议”民主议定程序等情况进行复核,建立省级项目库,结合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情况,按照上报项目1.5∶1的比例,根据项目方案编制质量在全省范围内差额确定备案项目,予以资金奖补并下发备案通知。

(三)项目批复及组织实施。省级备案的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直接明确到县(市、区)。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省级备案的项目及资金量,组织项目实施主体根据招投标管理等要求,进一步细化具体实施方案,对方案进行审批后实施。项目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议事主体负责实施,视项目大小、技术要求、标准等情况,对在各地公开招投标数额标准以下、议事主体具备相关项目建设及运营能力的微小型项目,经村民民主议事程序同意后可由议事主体直接组织建设;对达到各地公开招投标数额标准,或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高、议事主体组织群众无法实施的项目,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等相关规定和程序开展项目建设。所实施的项目原则上要在当年底前完工。项目实施中应发挥村民理财小组、项目理事会等组织的监督管理作用,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四)项目考核验收。项目一经备案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变更、终止的,须按原流程重新申报、审批。项目建成后,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及时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项目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及时办理项目结算,按要求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五)项目管护。项目完工验收后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已建成的项目属村级集体资产,由项目议事主体负责管理和维护。县级财政部门督促指导村级建立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运行管护机制,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六)奖补标准及资金管理。每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各地要严格执行《云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各县(市、区)要尽早组织项目实施,及时足额拨付、依法依规使用财政奖补资金,加强全过程资金绩效管理。严禁挤占挪用、“以拨作支”、虚列支出等行为,不得用于人员经费、修建楼堂馆所、弥补经营性亏损、偿还债务和购置交通工具等与农村公益事业无关的支出。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从省级资金中按照最高不超过3%的比例安排项目管理费,用于与项目管理相关的前期规划设计、评审评估、招标监理和检查验收等项目管理支出。对财政奖补项目未履行规划储备、申报审批、组织实施和考核验收等程序,备案后擅自变更项目地点、内容、投资规模,以及存在挤占挪用、虚列开支等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扣回奖补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根据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情形,按规定和程序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加强人员力量配置,统筹协调抓好落实。建立县(市、区)财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组织做好项目规划储备、申报审批、组织实施、考核验收和日常监管等工作。各州(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推进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日常监管。

(二)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各地要发挥财政奖补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引导村集体及社会各方面资金共同投入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以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为抓手,发挥财政资金聚集效应,按规定积极统筹整合现有各渠道财政涉农资金,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司其职,各记其功”的原则,加大农村公益事业建设投入。

(三)加强总结宣传。工作结束后,各州(市)年度要分析工作推进情况、成效、存在困难问题及意见建议,形成年度工作报告于次年1月20日前报省财政厅。同时,要及时总结工作做法、成效和亮点,充分利用媒体、微信公众号等加强宣传,提高群众知晓度,努力营造各级各部门和全社会共同关心关注、广泛参与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的良好氛围。

本通知自2023年9月3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202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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