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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棉花等纤维公证检验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内财行规〔2023〕24号

颁布时间:2023年09月06日 15:11 发文单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棉花等纤维公证检验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棉花等纤维公证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家棉花等纤维公证检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9〕276号)等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棉花等纤维公证检验经费(以下简称公检经费),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用于自治区棉花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对棉花以及毛、绒、茧丝、麻类等非棉纤维进行公证检验所需的经费。

按照公证检验的纤维种类,公检经费分为棉花公检经费和非棉纤维公检经费。

第三条 自治区棉花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按要求完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所属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下达棉花等纤维公证检验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监督和管理公检经费。

第二章  公检经费的使用范围和资金分配

第四条 公检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人工费、耗材费、水电供暖费、劳保费、电信邮资费、实验室及检验仪器设备配置及运维费、信息网络建设及运维费、仪器设备检定费、差旅费、培训费、标准校准样品费、样品运输费、业务管理费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公证检验方面的开支。

第五条 棉花公检经费实行据实结算。由中央财政依据《国家棉花等纤维公证检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按年度据实分配下达。

第六条 非棉纤维公检经费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市场监管总局下达的当年非棉纤维公证检验工作计划,各类非棉纤维公证检验的预计成本,以及上年工作质量考核系数。

第七条 工作质量考核系数和各类非棉纤维公证检验预计成本,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制定和调整,自治区按要求执行。

第三章  公检经费的核定和拨付

第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收到财政部公检经费预算文件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将预算分解下达,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自治区棉花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支付本级公检经费时,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检经费的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条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按年度,于下一年度2月底前向自治区财政厅和市场监管总局报送公检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自治区棉花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内部财会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本单位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的日常监督,并自觉接受审计、财会监督。

第十二条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结果应用。自治区各级棉花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棉花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经费的核定、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中,严禁存在下列违法违纪行为:

(一)挪用、截留或未及时拨付公检经费;

(二)弄虚作假、虚报检验任务量;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8月16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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