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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内财行规〔2023〕25号

颁布时间:2023年09月06日 发文单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监管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 药监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9〕98号)等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制度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以下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用于支持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能力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由财政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务院规定及食品药品监管的形势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二章  资金管理职责及分配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核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编制并下达补助资金预算,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加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等。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提出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制定补助资金自治区级行政区域绩效目标,审核各级行政区域绩效目标,组织全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补助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具体项目实施工作等。

各盟市旗县财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编报本行政区域绩效目标并统筹使用有关资金,具体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第五条  补助资金按照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各负其责,分级管理;讲求绩效,量效挂钩的原则进行分配和管理。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分配方法

第六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食品药品抽查检查、监管和执法办案工作支出,与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相关的执法装备和检验检测设备购置及运维、宣传与应急管理、专项整治、人员队伍建设等支出,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食品药品监管项目和事项支出。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费、一般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外事费;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国家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补助资金分配比例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央下达我区食品、药品工作任务量共同协商确定。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因素包括:业务因素(70%)、绩效因素(30%)。

自治区财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自治区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结合自治区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可适时对分配因素进行调整。

第四章  资金的下达和使用

第八条  中央财政提前下达下一年度的补助资金,其中:自治区本级使用的补助资金,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按规定编入相应的资金主管部门下年度部门预算;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下达盟市、旗县的补助资金,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提出资金分配计划,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下达至盟市、旗县。

中央财政年度预算执行中下达的增量补助资金,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提出资金分配计划,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下达至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和盟市、旗县。自治区财政厅在下达预算指标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

第九条  各级财政、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统筹安排和使用补助资金。各盟市、旗县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应根据自治区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工作计划,结合本地实际,确保年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本级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以及补助资金具体使用单位,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确保专款专用。补助资金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末结转结余资金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补助资金在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自治区主管部门应当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结果应用。各级财政、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补助资金具体使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各盟市、旗县市场监管和药品监管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将上年补助资金绩效自评结果报自治区主管部门。自治区主管部门商自治区财政厅,汇总形成上年补助资金绩效自评材料报送中央主管部门、财政部主管司局,同时抄送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根据工作需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各级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补助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履行本行政区域内补助资金财会监督主责,各级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部门监督职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资金安全。各级财政、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补助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内部财会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本单位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的日常监督,并自觉接受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等各类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补助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及使用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8月1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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