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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士兵培训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内财社规〔2023〕21号

颁布时间:2023年09月19日 15:15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退役士兵培训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退役士兵培训就业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培训就业补助资金是指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保障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参加政策范围内的教育培训、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资金。

年度预算编制阶段,自治区可结合工作实际,确定自治区本级留用额度,列入相关单位的部门预算。列入本级部门预算的部分,一并参照本办法和有关法规制度进行管理。

第三条  退役士兵培训就业补助资金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四条  退役士兵培训就业补助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为符合条件、参加政策范围内培训的退役士兵,报销全部或部分学费、住宿费、职业技能鉴定费和发放培训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在保证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全覆盖和高质量的基础上,也可用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宣传、组织、协调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退役士兵培训项目包括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等内容,严格落实相关培训项目学时要求。

第六条  自治区鼓励各盟市面向退役士兵开展学习完成后即可就业的“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积极支持推进退役士兵培训工作科学化、精细化、个性化发展。

就业市场急需的高新技术项目和能够更好地改善退役士兵知识结构、提升退役士兵能力素质的项目,应优先纳入培训范围。

第七条  退役士兵培训就业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分配资金的主要参考因素包括各盟市退役士兵数量、参加培训人数、培训就业工作开展情况、资金绩效、财力状况等,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年度工作重点适当调整。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和区域绩效目标,函报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审定确认后下达资金,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

第八条  自治区财政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在每年编制年初预算时,按当年补助资金实际下达数的90%,将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各盟市。

第九条  各盟市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应将其与盟市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统筹使用,商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制定本盟市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分解下达。 

第十条  年度执行中,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财政厅指导各盟市对照绩效目标开展运行监控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优质高效地完成既定目标任务。自治区适时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的绩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业务管理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及使用效益等。评价结果将作为调整政策、分配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优化资金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加强补助资金监督管理,积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大结余结转资金消化力度,切实提升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培训就业补助资金应当按照下达预算的科目和项目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用于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各盟市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补助资金管理具体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退役军人事务厅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自谋职业及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19〕7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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