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规〔2023〕8号
颁布时间:2023-10-07 15:08:01 发文单位: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乡村振兴局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乡村振兴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进一步支持我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三、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按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乡村振兴局
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