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社〔2023〕93号
颁布时间:2023-11-28 15:43:24 发文单位: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宁波不发):
为了规范慈善事业引导资金的评定工作,加强资金分配管理,提高资金绩效,更好促进我省慈善事业发展,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慈善事业引导资金项目评定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
2023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慈善事业引导资金项目评定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慈善事业引导资金评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以及《浙江省慈善事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社〔2022〕94号),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评定细则。
一、申报管理
浙江省慈善事业引导资金项目评定工作由浙江省财政厅和浙江省民政厅负责。慈善事业引导资金项目每年评定一次,定期发布开展浙江省慈善事业引导资金项目评定工作的通知或公告,明确申报要求。
浙江省慈善事业引导资金项目评定分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县(市、区)、最佳慈善组织和最佳参与项目三类,由县(市、区)、慈善组织自行申报。
申请参加评定的县(市、区)、慈善组织,按要求提交《浙江省慈善事业引导资金申报表》,以及相关评价指标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属地的市级民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所有材料至省民政厅;省级慈善组织直接提交材料至省民政厅。逾期未提交材料的不列入当年的评定对象。
二、申报条件
根据《浙江省慈善事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社〔2022〕94号)规定,申报参加评定的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经省和市、县(市)(不含宁波)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
2.具有独立健全的内部控制、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等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3.拥有慈善服务必需的工作场地、设施、专业团队和较好执行能力;
4.依法开展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业务事项,无违法违规行为,两年内(评审当年和上一年度)没有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其他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处于立案调查;
5.获得社会组织评估等级4A(含)及以上;
6.上年度获得慈善引导资金的慈善组织,其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合格及以上。
三、评定程序
根据申报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的初审、组织专家及相关从业人员按照评定指标逐项打分。评定指标详见附件。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成立评定小组对初评结果进行复核,重点对初评流程、评(扣)分是否符合规定、评估标准把握是否公平公正进行复核,确定复核得分。同一个县(市、区)不连续两年获得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奖励资金。同一慈善组织当年度不同时获得最佳慈善组织和最佳参与项目两个奖励资金,不连续两个年度获得最佳慈善组织奖励资金。
评定结果报经批准后,在相关网站上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
本评定细则自2023年11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