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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和美乡村(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财农〔2023〕1204号

颁布时间:2023-11-17 18:38 发文单位: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和美乡村(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安徽省和美乡村(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11月17日


安徽省和美乡村(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和美乡村(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和美乡村(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省财政厅与省农业农村厅共同管理的用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农村改厕、和美乡村建设等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和美乡村(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其中,用于配套中央财政资金的,同时遵守中央财政相关规定。

第四条 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到期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根据零基预算管理规定、政策实施情况及工作需要,开展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第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加强沟通会商,遵循“目标明确、分配科学、统筹协调、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资金。省财政厅负责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参与制定村庄建设发展相关规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时下达资金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制定村庄建设发展相关规划,加强与省财政厅沟通会商,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绩效目标和工作任务,对相关基础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具体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加强对资金使用过程监管和结果应用。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分解下达资金预算、牵头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及资金使用监管。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储备管理、项目组织实施,研究提出资金和绩效目标、工作任务分解建议方案,具体开展本地区资金绩效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管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支持对象和支出范围

第六条 和美乡村(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资金主要对实施农村卫生厕所改造、建设省级和美乡村中心村的县(市、区)进行奖补。

第七条 和美乡村(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农村改厕。主要任务为推进常住农户卫生厕所改造和农村改厕与长效管护机制提升县建设。

(二)和美乡村省级中心村建设。主要用于支持中心村开展生活垃圾治理、改厕治污、供水保障、庭院环境整治提升、道路畅通、河沟渠塘疏浚清淤、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公共环境整治提升、产业发展、长效管护机制等建设任务。

转移支付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村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 和美乡村(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资金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具体资金补助方式及使用要求,结合专项工作开展需要确定。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九条 和美乡村(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资金分配主要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资金,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工作任务、工作绩效等。不同支出方向的工作任务根据政策目标、任务特点等选择相应的具体因素和权重进行测算分配资金。测算工作任务时,和美乡村省级中心村对皖北地区、行蓄洪区、脱贫县每村150万元,其他地区每村100万元;农村改厕每户500元,农村改厕与长效管护机制提升县建设每县(市、区)700万元。

第十条 实行先预拨后结算。省农业农村厅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及时将下一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后,将资金下达到市、县(市、区),并同步下达相应的绩效目标。省级资金预拨数与按定额奖补标准测算之间的差额,在省级考核验收结束后,依据验收结果等因素进行据实结算。资金分配结果按规定在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同步下达工作任务,作为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的依据。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和美乡村(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不得超进度拨付资金或滞拨资金。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和年度资金额度、绩效目标、任务清单、实施要求等,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制定本地资金使用方案,及时将资金明确到具体项目,有序抓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项目库建设,提前谋划储备项目。加强对项目申报、立项管理,为财政部门按规定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加强项目实施质量管理,科学制定行业标准,加强项目实施相关资料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运用。

第五章  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资金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依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五条 和美乡村(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照绩效管理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评价结果作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转移支付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安徽省和美乡村(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和美乡村(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和美乡村(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省财政厅与省农业农村厅共同管理的用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农村改厕、和美乡村建设等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和美乡村(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其中,用于配套中央财政资金的,同时遵守中央财政相关规定。

第四条 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到期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根据零基预算管理规定、政策实施情况及工作需要,开展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第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加强沟通会商,遵循“目标明确、分配科学、统筹协调、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资金。省财政厅负责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参与制定村庄建设发展相关规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时下达资金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制定村庄建设发展相关规划,加强与省财政厅沟通会商,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绩效目标和工作任务,对相关基础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具体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加强对资金使用过程监管和结果应用。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分解下达资金预算、牵头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及资金使用监管。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储备管理、项目组织实施,研究提出资金和绩效目标、工作任务分解建议方案,具体开展本地区资金绩效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管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支持对象和支出范围

第六条 和美乡村(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资金主要对实施农村卫生厕所改造、建设省级和美乡村中心村的县(市、区)进行奖补。

第七条 和美乡村(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农村改厕。主要任务为推进常住农户卫生厕所改造和农村改厕与长效管护机制提升县建设。

(二)和美乡村省级中心村建设。主要用于支持中心村开展生活垃圾治理、改厕治污、供水保障、庭院环境整治提升、道路畅通、河沟渠塘疏浚清淤、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公共环境整治提升、产业发展、长效管护机制等建设任务。

转移支付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村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 和美乡村(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资金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具体资金补助方式及使用要求,结合专项工作开展需要确定。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九条 和美乡村(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资金分配主要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资金,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工作任务、工作绩效等。不同支出方向的工作任务根据政策目标、任务特点等选择相应的具体因素和权重进行测算分配资金。测算工作任务时,和美乡村省级中心村对皖北地区、行蓄洪区、脱贫县每村150万元,其他地区每村100万元;农村改厕每户500元,农村改厕与长效管护机制提升县建设每县(市、区)700万元。

第十条 实行先预拨后结算。省农业农村厅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及时将下一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后,将资金下达到市、县(市、区),并同步下达相应的绩效目标。省级资金预拨数与按定额奖补标准测算之间的差额,在省级考核验收结束后,依据验收结果等因素进行据实结算。资金分配结果按规定在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同步下达工作任务,作为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的依据。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和美乡村(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不得超进度拨付资金或滞拨资金。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和年度资金额度、绩效目标、任务清单、实施要求等,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制定本地资金使用方案,及时将资金明确到具体项目,有序抓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项目库建设,提前谋划储备项目。加强对项目申报、立项管理,为财政部门按规定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加强项目实施质量管理,科学制定行业标准,加强项目实施相关资料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运用。

第五章  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资金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依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五条 和美乡村(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照绩效管理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评价结果作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转移支付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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