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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收缴和支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财规〔2023〕16号)

颁布时间:2023-12-29 17:23 发文单位:江苏省财政厅 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

各省属文化(体育)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支持省属文化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本布局优化调整,我们制定了《江苏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收缴和支出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

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

2023年12月28日


江苏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收入收缴和支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提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4〕9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省属文化企业是指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省财政厅履行出资人职责,或由省人民政府或省财政厅直接出资的国有文化企业。

第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预(决)算编制工作,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组织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收缴、支出方案报批、经费下达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  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省属文化企业自身积累、发展方向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合理确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规模。

(二)量入为出,以收定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结余结转下年使用。对具体企业安排支出与其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不挂钩。

(三)服务大局,突出重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范围重点用于支持省属文化企业落实省委省政府重要战略部署、相关文件鼓励引导或明确支持的重点项目,优先安排有竞争力、影响力的文化产业项目,以及解决省属文化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推进改革事项等方面的支出,体现集中财力办大事,兼顾一般项目支出。

(四)规范管理,公开透明。依法建立和完善规范、透明的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加强绩效管理,明确绩效目标,实行跟踪问效,提高管理规范化水平和资金绩效水平,按规定及时公开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情况。

第二章  预算编制管理

第五条  省属文化企业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省财政厅编制报送下一年度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测下一年度应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填写收入预测表(附表1),同时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支出项目计划,填写支出项目申报表(附表2)。预算支出申报,应明确支出项目内容、主体单位、立项依据、项目资金总额、申请金额、支出类别、实施期限等内容。

第六条  省财政厅对省属文化企业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审核,汇总编制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方案,及时并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报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三章  收入收缴管理

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下同)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公司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第八条  省财政厅每年5月31日前,向省属文化企业下达本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正式申报通知,具体分别填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申报表:

(一)国有独资的省属文化企业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应交利润申报表(附表3)。根据省属文化企业经依法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10%法定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50%时不再扣除,实际提取按《公司法》规定执行)后,按省政府规定的征缴比例计算核定;

(二)国有控股的省属文化企业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股利、股息申报表(附表4)。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利润分配方案中确定的国有股获得的股利、股息全额核定,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据实申报,填报数据应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一致,并附送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附表5)。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计算的转让净收入(扣除转让费用)全额核定。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省属文化企业向省财政厅据实申报;

(四)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附表6)。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计算的清算净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全额核定。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清算报告,涉及资产评估项目应附送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在收益确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省属文化企业向省财政厅据实申报。

第九条  国有控股的省属文化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十条  省财政厅复核省属文化企业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申报表后,结合年报审计情况,每年6月15日前向省属文化企业下达本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收缴通知。

第十一条  对盈利较少、当年应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不足10万元的省属文化企业,经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后,免缴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十二条  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上缴省财政厅,须在6月30日前缴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四章  支出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是指由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省属文化企业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的优质项目,以及解决省属文化企业历史遗留问题推进改革事项等,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支出:

(一)注入国有企业资本金。主要用于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重大战略部署,根据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产业发展规划、国有企业发展要求,重点支持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兼并重组以及成为经济增长点的优质项目,对省属文化企业安排的资本性支出;

(二)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成本支出。根据相关文件、决议、纪要等及企业实际情况,主要用于支持省属文化企业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解决体制机制性问题、弥补改革成本等支出;

(三)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可根据省委省政府宏观经济政策需要以及不同时期国有文化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按照经批准的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在实缴当年收入前,遇有重大事件、政策调整或者其他因素,可以进行预算支出项目申报调整,但须在当年6月30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调整申报表(附表7)。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结合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实缴数、支出项目预算编制及调整报告,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重大战略部署、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等情况,对省属文化企业支出预算和项目调整情况开展审核,并会商省委宣传部,原则上每年10月底前并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方案,向省政府报告,经省政府批准后,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支付。

第十七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属于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的,省属文化企业应及时落实国有权益,完成企业资本金的相应变更登记工作。根据明确的支出投向和目标,及时推进有关事项实施。

第十八条  省属文化企业每年3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报告上一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省财政厅按照要求编制省属文化企业上一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方案,及时编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将省属文化企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情况,纳入省属文化企业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条  省属文化企业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在上报预算支出项目时,同步编制报送支出项目绩效目标,填写支出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申报表(附表8),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结合年报审计和专项检查,组织实施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次年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省属文化企业应当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按规定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监督结果将作为次年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省属文化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由省财政厅责令限期上缴,并根据高质量考核相关规定给予相应扣分。对未按序时进度完成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支出和项目推进的,责令其整改,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收回项目资金,并作为次年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的重要依据。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江苏省体育产业集团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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