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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皖财农〔2023〕1448号

颁布时间:2023-12-22 14:40 发文单位: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省监狱局、省农垦局: 

为规范和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的部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安徽实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研究制定了《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12月22日

附件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的部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安徽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支持各地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分配、使用、绩效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细则。市县安排的对应资金参照本细则管理。

第三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届时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再作调整。

第四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的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编制并下达资金预算,组织做好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市、县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开展全省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编制及实施,研究提出年度耕地建设与利用任务分解方案和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按要求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负责对市、县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监控和评价,组织对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省级验收抽查。

第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审核拨付、使用监督以及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耕地建设与利用相关实施计划或方案研究制定、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项目竣工验收等,做好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安排使用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六条 市、县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可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折股量化等方式,支持和引导个人以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承担相关任务或筹资投劳,参与建设和管护高标准农田等相关项目。鼓励市县结合实际,依规探索新增耕地指标、水田面积指标、粮食产能指标交易产生收益以及专项债等方式,拓宽项目资金投入渠道;加强与银行、担保、保险、投资机构协调协作,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更多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具体支出范围包括: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支出。主要用于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对非农征(占)用耕地、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中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开展田块整治、土壤改良、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及其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自然损毁工程修复及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省级资金除用于上述方面外,可由各地结合实际用于智慧农业等数字信息化新技术推广应用。

(三)耕地轮作休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耕地轮作休耕试点工作。

(四)耕地质量提升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退化耕地和生产障碍耕地治理、土壤普查、化肥减量增效示范等工作。

(五)耕地建设与利用其他重点任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耕地建设与利用其他重点任务。

第八条 县级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可以从省财政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中列支项目必需的勘测设计、项目评审、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工程检测、项目验收等费用,单个项目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据实列支;单个项目超过15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据实列支。原则上不从中央财政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列支上述费用。同时,县级可适当从省财政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中列支确有必要的项目前期工作、项目管理费用,对按规定列支仍有不足的,从县级资金中安排。省、市两级不得列支上述费用,市级确有需要的农田建设管理工作经费由本级预算安排。

第九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一)单位基本支出;

(二)单位工作经费;

(三)兴建楼堂馆所、购置交通工具、办公设施设备等;

(四)弥补预算支出缺口;

(五)偿还债务;

(六)其他和耕地建设与利用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测算分配

第十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因素法和任务量测算分配,并可根据粮食产量、绩效评价结果、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情况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对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质量高、投入保障有力、引导撬动社会资本投入效果显著、资金支出合规且及时、建后管护效果好的市、县,通过定额补助予以激励,激励资金全部用于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支出。根据基期年度资金规模因素测算,并可根据耕地面积、粮食产量变化情况和资金结余情况等进行调节。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对各地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按新建和改造提升类型,给予差异化补助。按照“资金跟着任务走”的原则,主要根据年度建设任务测算分配资金,并根据市县资金使用绩效情况、资金规范使用管理情况、资金支出进度等进行适当调节,对皖北地区给予适当倾斜。

除中央财政补助外,省级承担高标准农田建设地方支出的主要责任,市县结合本地财政承受能力和项目投资需求,逐步加大对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到2025年,全省新建高标准农田亩均投入逐步提高到3000元,市县财政部门在统筹使用中央、省级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兜底落实本级项目资金。市县财政合理保障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支出,省财政给予奖补。各地应当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的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支持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

(三)耕地轮作休耕支出。根据耕地轮作休耕任务面积以及承担特定试点任务的具体情况测算。

(四)耕地质量提升支出。根据耕地质量提升任务具体情况测算。

(五)耕地建设与利用其他重点任务支出。根据重点任务具体情况测算。

第十一条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安排给20个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耕地质量提升支出方向的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按照《安徽省延续执行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实施细则》(皖财农〔2021〕449号)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县可以结合实际,按要求统筹相关渠道的农田建设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四章  预算下达

第十二条 省农业农村厅结合当年建设任务,提前做好年度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总体计划,按规定做好项目资金提前下达工作,同时,在财政部资金文件到省的20日内、省人大批复省级预算后20日内,会商省财政厅后,将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以正式文件送省财政厅,并同步制定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分县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省财政厅收到省农业农村厅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后10日内下达资金,及时分解下达绩效目标。中央财政直达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备案,抄送财政部安徽监管局。资金分配结果在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预算后,会同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在30日内将预算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和单位。

第十三条 市、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高标准农田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水安全保障规划等要求,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使用安排,做到先有规划、项目,再安排资金,加强与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有关工作任务的衔接,对没有明确规划或规划不配套的项目,待条件成熟后,再安排资金。

第五章  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违规拨付至财政专户或实有资金账户(按规定通过财政代发户打卡至一卡通账户发放补贴资金情况除外),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以及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加强内部控制,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指导省级主管部门和市县财政部门对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下级主管部门按要求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工作,并健全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省农业农村厅有序组织开展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部门绩效评价,省财政厅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财政绩效评价。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自评,并将自评结果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 加强高标准农田资金绩效管理,按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的要求,对于巡视、审计、督查、抽查等发现高标准农田建成后被违规侵占、改变耕地用途以及未用于粮食生产的,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督促整改落实,通报全省,并与下一年资金分配挂钩。

第十八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支出内容,督促检查耕地建设与利用任务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对存在下列情形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不得申请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一是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二是政策已到期;三是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性质类同的省以上财政资金支持。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既不能违规加快支出或以拨作支,也不能无故滞拨资金。结转结余资金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高标准农田支出方向结转结余资金原则上要继续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及管护等有关方面,未用于高标准农田的结转结余资金,在绩效评价时,不计为项目投入。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和当地实际,作出补充规定或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二十二条 省监狱局、省农垦局等单位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安徽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皖财农〔2023〕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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