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24-01-12 16:09 发文单位:江西省财政厅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印发给你们,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适用全省各级预算单位。今后,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修订。《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年版)的通知》(赣财购〔2021〕30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
江西省财政厅
2024年1月6日
附件
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2024年版)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应当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序号 | 编码 | 品目 | 备注 |
一、货物类 | |||
1 | A02010104 | 服务器 | |
2 | A02010105 | 台式计算机 | |
3 | A02010108 | 便携式计算机 | |
4 | A02020100 | 复印机 | |
5 | A02020200 | 投影仪 | 用于测量、测绘等专用投影仪除外。 |
6 | A02020400 | 多功能一体机 | |
7 | A02020800 | 触控一体机 | |
8 | A02021000 | 打印机 | 仅包括A02021001 A3黑白打印机、A02021002A3 彩色打印机、A02021003 A4黑白打印机、A02021004 A4彩色打印机、A02021005 3D打印机 |
9 | A02021103 | LED显示屏 | |
10 | A02021104 | 液晶显示器 | |
11 | A02021118 | 扫描仪 | |
12 | A02021301 | 碎纸机 | |
13 | A02030500 | 乘用车 | 仅包括轿车、越野车、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及其他乘用车 |
14 | A02051227 | 电梯 | 包括载人电梯、载货电梯、载人载货两用电梯、消防电梯等,不包括建设工程内的电梯 |
15 | A02061504 | 不间断电源 | 包括后备式不间断电源、在线式不间断电源等,也称UPS。 |
16 | A02061804 | 空调机 | 除中央空调、多联式空调以外的空调 |
17 | A05000000 | 家具和用具 | 仅包括A05010000家具、A05020000用具、A05040101复印纸 |
18 | A08060301 | 基础软件 | 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办公套件等。 |
二、服务类 | |||
19 | C16020000 | 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 | 包括C16020100基础环境集成实施服务、C16020200硬件集成 实施服务、C16020300软件集成实施服务、C16020400安全集成实施服务、C16029900其他系统集成实施服务 |
20 | C16040000 | 云计算服务 | 指以云计算技术和模式为主要特征的信息技术服务,包括基础服务、平台服务、应用服务等。 |
21 | C17010200 | 网络接入服务 | 指通过信息采集与共享的传输通道,利用传输技术完成用户与网络的连接服务。 |
22 | C18040102 | 财产保险服务 | 仅包括机动车保险服务 |
23 | C21040000 | 物业管理服务 | |
24 | C22010200 | 一般会议服务 | 包括研讨会、表彰会等会议服务。 |
25 | C23090100 | 印刷服务 | |
26 | C23120301 |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 |
27 | C23120302 | 车辆加油、添加燃料服务 |
注:
①以上品目和编码按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2022年印发)执行。
②表中所列项目不包括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高校、科研机构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③以上品目中,实施框架协议采购的,以及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省级达到100万元以上、市县级达到50万元以上的项目为集中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④省本级单项或批量100万元以下、市县级单项或批量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按照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实施采购;未实行框架协议采购的,采购人可以按照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通过电子卖场等形式自行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部门集中釆购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各主管预算单位可按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采购。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级预算单位自行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分散釆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预算单位的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市县级预算单位的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釆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省级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市县级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釆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