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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樊睿(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批复

沪财会〔2024〕18号

颁布时间:2024-04-10 17:05:46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樊睿(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你所报送的关于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函及附件收悉。

根据财政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兹批准你所接受境外委托方委托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并颁发(沪财会)字外所临证第100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1份,有效期为2024年4月10日至2029年4月9日。你所应当按照《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及时进行业务报备。

特此批复。

附件:(沪财会)字外所临证第100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只发主送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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