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颁布时间:2024-06-19 11:40:27 发文单位:浙财监督〔2024〕15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部门:
为加强部门预算管理,构建“大审核”体系,促进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3〕9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24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一)为加强项目预算管理,构建“大审核”体系,促进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3〕95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财政项目预算审核,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对部门预算项目资金需求、项目支出标准建设等开展的审核活动,为预算编制、绩效管理等提供技术支撑。
(三)开展项目预算审核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依规。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预算管理制度等开展预算审核,规范审核行为。
2.科学合理。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科学合理分析、评定项目实施必要性、可行性,分析资金需求方案合理性。
3.客观公正。推进预算审核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公平、公正开展审核工作,保证审核结果客观、科学、准确。
4.绩效导向。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与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等有效衔接,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促进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审核主体与管理职责
(四)加快形成各预算管理主体的工作合力,构建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财政部门内设机构合理分工、密切协作的“大审核”体系。
(五)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行之有效的分工协作机制,按照预算管理权限履行预算审核职责。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制定本级项目预算审核业务规范、操作规程等工作规定,完善项目预算审核制度;明确本级项目预算审核范围,选取项目开展审核;负责组织、监督预算审核的具体实施,组织运用审核结果。
项目主管部门、实施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送审项目的初审,并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完成对本部门本单位项目所开展的预算审核工作。
(六)财政部门内部应进一步明晰审核责任。财政项目预算审核机构(以下简称审核机构)负责对纳入审核范围的项目预算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对审核意见负责并进行解释;财政部门预算管理处(科)室[以下简称业务处(科)室]负责运用审核结果,对利用审核结果形成的预算安排予以解释,不得将预算审核主体责任转交审核机构。
(七)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等作为省级审核机构,承担省财政厅组织下达的项目预算审核任务,接受省财政厅业务处室对审核项目政策业务的指导。
市(县)财政部门根据机构职能设置情况,可由财政部门内设机构、具有财政审核职能的下属单位承担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任务,或委托相关中介机构、组织专家等开展财政项目预算审核。各级审核机构要提升预算审核能力,严格审核工作纪律。
三、审核范围
(八)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大审核”体系构建要求,围绕预算编制的重点、难点领域,科学设置项目预算审核范围。
(九)省级部门项目预算审核的范围为:
1.优先审核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按照“即有即审”原则,由财政审核机构开展预算审核。其审核意见作为预算安排的必要依据。
(1)资金量大、重要性高的项目:资金需求总额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包括其他运转类、特定目标类项目。
(2)专业性强、技术复杂的项目:资金需求总额200万元以上的基建类、信息网络购建类、信息化运行维护类、重大活动类项目以及其他发展建设类中的设备购置项目等。其中,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审核和电子政务项目资金审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特定审核项目。对党委政府、财政部门高度关注的项目,巡视、审计、财会监督、绩效管理、预算审核、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等工作中发现问题较多的项目,及其他确有必要审核的项目,经业务处(科)室和审核机构协商一致后,可单独开展预算审核。
3.不列入财政审核范围的项目。人员类项目和公用经费项目;已出台政策或文件中明确资金数额的项目;以往年度已开展过预算审核且项目支出总额或年度资金需求未增加的项目;已存在法定或固定支出标准,可明确测算资金需求的项目;项目内容敏感、知悉范围有严格限定的项目;同级财政部门规定不需审核的其他项目。
(十)市(县)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对本级各部门预算项目开展审核,重点选取项目支出总额及年度资金需求大、专业性强、技术复杂的项目。具体范围和标准可参考省级财政部门,由地方财政部门自行规定。
四、审核内容和方法
(十一)财政项目预算审核要将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完整性、合规性、合理性、经济性以及绩效目标、支出标准等作为重点审核内容,其中延续性项目的审核应当将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等作为重要参考。
统筹安排预算审核与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推动预算审核与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协同推进。
1.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完整性。
(1)必要性。主要是项目立项依据是否充分,项目内容是否与国家重大决策部署、法律法规和有关行业政策、发展规划相符;与部门职责衔接是否紧密;与其他项目是否存在交叉重复。
(2)可行性。主要是项目实施方案是否具体可行、任务是否明确、实施条件是否具备,项目预算规模与计划方案、目标任务是否匹配,预期投资进度与预期工作进展是否匹配。
(3)完整性。主要是项目立项是否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内容范围、目标任务、规模标准是否清晰明确,预算申报材料及相关依据资料是否齐全。
2.预算的合规性、合理性、经济性。
(1)合规性。主要是项目内容是否符合财经法律法规等。
(2)合理性。主要是项目是否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本级财力水平相适应,是否属于本级支出责任,支出内容是否真实,经费测算依据是否充分、方法是否得当等。
(3)经济性。主要是项目实施方案是否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厉行勤俭节约,是否有利于降低成本;资金需求是否按照标准测算,是否精打细算。
3.绩效目标审核。主要是对绩效目标的完整性、相关性、全面性、可行性、可衡量性等进行审核。
4.支出标准审核。主要是对编制预算时使用的支出标准是否适用进行审核。
5.其他方面审核。根据项目实施需要,对项目性质、资金来源等情况进行审核。
(十二)围绕财政项目预算审核内容,结合成本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综合运用政策评估、比较分析、成本效益、工作量计算、市场询价、专家咨询、现场核实等方法实施审核,加强重点领域成本管控。
(十三)财政项目审核的依据包括: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和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
3.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出台的资金管理、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
4.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工作安排;
5.项目立项依据文件、项目实施方案、合同及相关制度文件等;
6.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支出标准等;
7.以前年度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8.其他项目相关的依据材料。
五、审核组织管理
(十四)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预算管理权限和审核范围,合理确定预算审核任务,充足预留审核时间。对于资金量大、重要性高的项目,一般按照“成熟一个、送审一个”的原则,及时进行送审。
(十五)开展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的一般程序为:
1.前期准备。项目主管部门和申报单位应对照审核范围,按要求提供送审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财政部门业务处(科)室对项目完成初步审核后,送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2.制定计划。审核机构根据审核任务要求制定审核计划,审核计划应包括基本情况、审核重点关注内容、审核方法和依据、审核工作组成员、审核时间及进度安排等。
3.实施审核。审核机构根据审核计划实施项目预算审核。审核过程中严格内控要求,发挥外部监督,强化信息沟通,初步审核意见形成后,应及时与项目主管部门或实施单位交换意见,对初步审核意见存在较大争议或发现审核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由审核机构进行复审或者财政部门选取其他机构重新审核。
4.出具意见。审核意见应包括基本情况、审核结论、问题和建议等,如有需要特殊说明的情况,在意见中一并体现。出具意见后,财政审核机构应当及时整理审核资料,建立审核档案,将审核要件完整存入档案。
(十六)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项目预算审核工作的保密管理,严控涉密项目知悉范围,严格涉密资料使用、保存、复制和销毁管理。参与涉密项目审核的单位、中介机构、专家需具备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满足相应场地、人员、设备、档案管理等条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签署保密协议或保密承诺书等保密管理程序。
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协审人员和协审专家不得对外透露协审工作中涉及的单位和项目相关信息。
(十七)审核机构要提升审核专业能力,提高审核工作效率。项目送审资料齐备前提下,审核机构原则上在接到审核任务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对于集中、批量下达的审核任务,出具意见时间可延长至45个工作日。前期工作不扎实的项目、特别复杂的项目、初审意见争议较大的项目审核时间可视情延长。
六、结果运用
(十八)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项目预算审核结果运用,结果运用方式包括:
1.将审核结果应用于预算安排。财政部门要将项目预算审核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和必要依据。被审核项目预算安排金额一般不应超过审核结果,确需超出审核结果安排预算的,应由项目主管部门、申报单位和财政部门严格论证后,作出重点说明。
2.提高部门预算编报质量。审核机构应加强项目审核发现问题的研究,分析提炼共性和典型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为规范预算管理当好参谋。财政部门根据项目预算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向预算申报单位提出改进预算编制的意见建议。对审核中发现虚报基础数据或资金需求的部门、单位,财政部门可酌情核减部门、单位预算。对预算核减率低、预算申报质量较高的部门、单位,财政部门可在预算安排、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激励。
3.推进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结合项目预算审核,强化对审核数据的积累和有效利用,加强对同类项目审核情况的总结分析,逐步建立共性项目的支出标准和规范,推动工作重心由审核资金需求向制定完善支出标准拓展。
4.支撑预算绩效标准体系建设。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共性项目绩效目标的审核分析,发挥项目预算审核支撑预算绩效标准体系建设的作用。
七、协审管理
(十九)审核机构委托中介机构协助开展项目预算审核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制度和要求,择优选取专业能力突出、机构管理规范、执业信誉较好的中介机构参与审核工作,向中介机构付费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中介机构与项目申报单位有利益关联关系,或审核项目可能影响中介机构利益的,应主动回避。中介机构参与相关项目预算审核后,不得向项目申报单位承揽关联项目的设计、造价、招标代理、监理、审计等有利益关联关系的业务。同一中介机构不得接受不同主体委托开展对同一项目的论证、审核等工作。
(二十)加快预算评审专家库建设,加强专家协助开展预算审核的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和工作要求,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开展工作,对出具的专家意见负责。专家与项目申报单位存在聘用、合作等可能影响审核公正性关系的,应主动回避。同一专家不得接受不同主体组织参与对同一项目的论证、评审等工作。
(二十一)采用专家、中介机构协助审核的,应建立健全协审模式,科学界定审核责任。
八、实施保障
(二十二)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协助项目预算审核所需经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组织审核的财政部门或审核机构承担。审核机构和协审人员不得向被审核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二十三)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及审核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组织开展项目预算审核。财政部门内设机构及工作人员不得违规指定审核机构,不得违规干预预算审核结果,不得向审核机构提出核减率等指令性要求。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审核机构及工作人员、参与审核的专家、中介机构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二十四)加快项目预算审核的信息化建设。省级层面将预算审核工作嵌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加快构建数智化审核标准体系。各地应根据工作实际,加快推进预算审核信息化建设。
九、附则
(二十五)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申报单位自行开展的预算审核,可参照本办法有关原则,明确审核分工,规范审核程序,强化结果运用。
(二十六)本办法自2024年7月15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浙财预〔2021〕28号)第二十四条关于纳入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审核的项目范围,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