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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时间:2024-06-15 09:22:04 发文单位: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商务厅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财政、发改、商务主管部门,各县(市)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修订了《河南省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河南省财政厅

  2024年5月30日

  附件

  河南省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河南省“十四五”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河南省“十四五”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精神,参照财政部《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调整设立,统筹用于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生活性服务业向精细化和品质化转变、现代服务业融合创新发展。实施期限为2024年—2028年。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规划引领、绩效导向、突出重点、公开透明”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等有关行业、产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一)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提出年度各领域资金额度;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预算绩效目标和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批复下达资金;指导业务主管部门实施预算绩效管理,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健全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加强评价结果运用;督促整改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项目管理办法;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和服务业年度工作要点,提出年度支持重点和方向;具体承担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拟定预算绩效目标,制定项目实施计划,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审核基础材料数据,建立项目备选库,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跟踪督导项目实施,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组织整改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向省财政厅报送整改结果,做好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支持生产性服务业专业化发展。推进国家、区域物流枢纽等现代物流运行体系建设;支持冷链物流、快递物流、电商物流等物流业重点产业转型发展;支持中介服务业发展;促进完善现代流通业监管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农村电商与寄递物流融合发展、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城乡高效配送体系建设等农村流通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全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散装水泥产业绿色发展;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支持培育壮大酒产品产业链加快发展;支持现代流通体系统计监测等。

  (二)支持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化发展。支持扩大新零售服务、新餐饮服务、新文娱服务、新社会服务;支持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发展。支持各市(县)消费升级,出台扩大实物商品消费、促进汽车消费等释放消费潜力的惠民政策及年终工作考核奖励,支持开展农产品产销对接、直播电商、网络消费、促消费展会等促消费举措;支持电子商务、直播电商基地、平台经济(商贸类)、会展服务等现代服务业;支持居民生活必需品储备机制及流通保供体系建设、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省级试点建设等民生服务业;支持品牌消费集聚区建设、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步行街改造提升等实体零售业转型升级;支持绿色商场、智慧商圈创建;支持促进中华(河南)老字号创新发展等。

  (三)支持现代服务业融合创新发展。支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支持服务业新供给、新业态、新模式培育;支持服务业改革开放发展、试点示范培育。

  (四)支持培育壮大服务业市场主体。支持省现代服务业开发区、夜经济集聚区、中介服务园区(楼宇)、示范物流园区、枢纽经济先行区等服务业载体平台建设;支持企业品牌培育。

  (五)其他经省政府批准的支持服务业发展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一)“支持各市(县)消费升级”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依据当年预算规模、各地实际兑现的补贴资金、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等因素确定相关权重,考虑区域均衡等因素后下达资金。

  (二)“支持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省级试点建设”、“支持县域商业体系示范县建设”、“支持城乡高效配送体系建设”、“步行街改造提升”等采取试点类项目法分配,由市(县)按照要求申报试点,省级确认后给予支持。

  (三)其他支持服务业发展项目原则上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主要采取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财政补助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单位予以支持,其中: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对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按照基准利率计算)补贴比例不超过50%;采取以奖代补、财政补助方式的,对单个项目奖补金额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投资的30%以内。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含备案)。

  (三)项目申请单位必须与资金使用单位一致,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四)近3年来没有受到县级以上财政、审计等部门处理处罚;没有被列入失信人名单。

  (五)其他按规定应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上述服务业领域的公共性、基础性、示范性建设项目,年度支持重点和支持方向可根据省委省政府年度重点工作适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由业务主管部门结合部门职责分工及年度工作重点,会同省财政厅明确项目申报条件、制定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按以下程序审核下达:省级预算批复后60日内,省财政厅商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相关因素将资金拨付至各市(县)财政部门,由各市县在省级服务业发展资金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使用方向。各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资金文件后,应当及时商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尽快提出资金使用意见。

  第十一条 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按以下程序审核下达:

  (一)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年度工作安排商省财政厅下发申报指南,明确相关内容。各省辖市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将所辖县(市、区)、企业(单位)材料审核后上报省业务主管部门、财政厅。省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厅进行评审,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省业务主管部门对审核通过项目向社会进行公示(不适合公开事项除外)。

  (二)每年10月底前,按照省财政预算编制要求,省业务主管部门将下年度专项资金安排建议及预算细化结果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后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待下一预算年度开始后,省财政厅按程序将预算下达至各市、县或项目单位。专项资金结转结余按照省级盘活存量资金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将绩效管理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构建事前事中事后绩效管理闭环系统,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效益等方面,综合衡量专项资金使用效果,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和年度目标,并在整体绩效目标框架内,指导市县和具体项目实施单位细化制定区域或具体项目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以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定性和定量相结合,清晰反映项目的预期产出和效果,相应的绩效目标应当细化、量化、可衡量。业务主管部门应将绩效目标表报送省财政厅审核备案,作为年度和周期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十四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业务主管部门要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项目执行偏离绩效目标时及时予以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省财政厅应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及时整改落实。

  第十五条 市县和具体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针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向业务主管部门报送自评报告;每年3月底前,业务主管部门应依据年度绩效目标对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体绩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报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省财政厅在部门绩效评价基础上适时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业务主管部门按要求公开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评价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公众和人大监督。

  第十六条 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相挂钩机制,根据《河南省省级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办法》,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的,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予以优先安排;对绩效评价结果为良的,限期整改所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作为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参考;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中或差的,按照被评价年度预算的一定比例扣减下一年度项目支出预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内容发生变化需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按程序报经业务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同意后方可改变。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市县财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范围或标准分配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贸〔2020〕1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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