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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社〔2024〕56号

颁布时间:2024-07-09 11:21:19 发文单位: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移民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

2024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问题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49号)、《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补助和省级筹集安排的各类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中,除按每年600元/人标准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之外的各项资金,包括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项目资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等用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资金。

(二)项目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分级管理、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三)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编制项目资金预算,会同省民政厅确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负责绩效管理的总体组织和指导工作,指导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等工作。省民政厅负责提出项目资金分配建议,督促指导市、县(市、区)做好项目资金相关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的编制,负责绩效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督促指导市、县(市、区)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项目资金的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监督以及本地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市、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主要负责组织申报大中型水库移民人数、项目资金相关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库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二、使用范围

(一)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支出范围包括:

1.移民能够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

2.农业生产设施建设;

3.交通、供电、供水、通信和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4.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5.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6.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各种奖励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等支出。

(二)各市、县(市、区)在安排使用项目资金时,可按照优先解决突出问题的原则,集中力量办大事,统筹实施有利于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增加移民收入、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人居环境的项目。

(三)按照从紧从严原则,根据工作任务,省级每年可在中央补助的项目资金中按不高于1.5%的比例安排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等经费。该经费除用于省级监测评估、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专项工作外,其余可根据工作任务统筹分配给各市、县(市、区)。

三、资金分配和使用

(一)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项目资金在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统筹安排使用,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及权重如下:

1.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数(权重65%)。以省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为依据。

2.移民工作绩效、财力状况及年度重点工作等(权重不低于15%)。以移民工作绩效、当地财力状况、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重点工作为依据,结合预算执行率等确定,体现结果导向。

3.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解决水库移民突出问题等情况(权重不高于20%),采取项目法分配。为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助力水库移民共同富裕,由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结合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二)中央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在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统筹安排使用,根据相关水库移民人数及淹没区面积进行分配。

(三)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在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统筹安排使用,按因素法进行分配。分配因素及权重如下:

1.对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贡献(权重为65%)。按各地缴纳库区基金为分配依据。

2.大中型水库移民人数(权重为35%)。按省核定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数为依据。

(四)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在小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统筹安排使用,按小型水库(含新建)原迁移民人数、小型水库库容、座数、经济发展状况、移民工作绩效、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重点工作等因素进行分配。

(五)每年11月30日前,省财政厅按不低于当年转移支付预计执行数70%的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年度预算,并在省本级预算批准及接到中央转移支付后,在规定期限内正式下达预算和绩效目标。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接到省级资金分配文件和绩效目标后,应会同本级移民管理机构制定绩效目标,在规定时间内下达补助资金。

(六)项目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四、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一)各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健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项目库,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全面落实财政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加强项目完成后的资产管理和交接工作。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和省级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各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对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省民政厅应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自评。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完善项目资金政策调整及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市、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确保绩效目标完成,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稽察、内审管理制度,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四)各级财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及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接受上级财政、民政、水利、发展改革、审计、纪检监察、移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

(五)项目资金使用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截留、挤占、挪用等财政违法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及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六)各级财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资金分配、使用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今后中央、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3〕286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移民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浙财社〔2016〕40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8〕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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