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24-07-17 17:35:32 发文单位: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各省辖市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各县(市)财政局,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辖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税务局,河南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推动相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和《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联合制定了《河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