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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财资〔2024〕14号

颁布时间:2024-07-23 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各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十二届市委三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公物仓财政资源统筹,完善公物仓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上海市机关运行保障条例》等规定,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4年7月23日

 

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原则,进一步贯彻落实党政机关习惯过“紧日子”要求,加强财政资源统筹,推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盘活利用,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上海市机关运行保障条例》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以下简称“公物仓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物仓管理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公物仓资产开展调剂使用、共享共用等多种形式的盘活利用。

  第三条  公物仓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加强财政资源统筹,促进公物仓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

  (二)加强存量资产盘活,提高公物仓资产利用效益;

  (三)加强信息化管理,推动公物仓管理高效便捷;

  (四)加强财会监督,约束公物仓管理规范执行。

  第四条  公物仓管理主要包括资产入仓、资产在仓、资产调剂使用、资产共享共用和资产退仓等管理行为。

  第五条  公物仓管理涉及的资产主要包括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或者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不包括货币性资产,有关资产的权属应当合法、清晰、完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不纳入公物仓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应按照国家和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分工

  第七条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是负责公物仓管理的综合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和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会同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机管局”)研究制定公物仓管理制度。

  (二)按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公物仓管理事项进行审核、审批。

  (三)组织建立和完善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的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

  (四)组织开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机管局对市级行政单位的公物仓管理事项以及由其负责集中管理的公物仓资产,进行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市级行政单位的公物仓管理事项进行审核、审批。

  (二)开展集中管理公物仓资产的调剂使用、共享共用等管理活动,并及时登记、汇总有关集中管理公物仓资产的管理情况。

  (三)做好市级行政单位公物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市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公物仓管理制度的具体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本部门落实公物仓管理制度工作机制,督促、指导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执行公物仓管理制度。

  (二)按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审批权限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涉及本部门的公物仓管理事项进行审核、审批。

  (三)做好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整改公物仓管理问题。

  第十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公物仓管理制度的具体执行。主要职责是:

  (一)将本单位应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及时纳入公物仓管理。

  (二)对本单位发生的新增资产配置需求,优先查询、匹配和选用公物仓资产。

  (三)做好公物仓资产的调配使用、共享共用、退仓等公物仓管理工作。

  (四)整改本单位执行公物仓管理制度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 管理方式和程序

  第一节 资产入仓管理

  第十一条  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发生如下情形的,有关资产应当纳入公物仓管理:

  1. 闲置、长期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2. 因机构调整、办公场所变动、业务调整等原因形成的,单位不再继续使用但仍具备良好使用状态的资产;

  3. 因组建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项目新增的,已使用完毕但仍具备良好使用状态的资产。

  4. 由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建设或购置,面向社会开放的科研基础设施和科学仪器设备。

  5. 其他应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市机管局实行房屋权属集中统一管理的市级行政单位办公用房、市财政局实行房屋权属集中统一管理的部分市级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以及市机管局集中管理的办公家具、设备等。

  第十二条  除面向社会开放的科研基础设施和科学仪器设备外,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按照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定程序,在30日内将有关资产纳入公物仓管理。

  第十三条  市级行政单位的资产由其主管部门和市机管局审核后纳入公物仓管理,市级事业单位的资产由其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公物仓管理。

  第十四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存量资产定期盘点清理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可盘活利用资产并纳入公物仓管理;应结合资产年报编制等专项资产管理工作的开展,做好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可盘活利用资产集中入仓工作;应主动归集整理本单位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项目的新增资产或者因办公场所变动、业务调整等原因而不再继续使用的资产,及时纳入公物仓管理。

  第二节 资产在仓管理

  第十五条  资产在仓管理期间,尚未实现调剂使用、共享共用的,资产权属关系保持不变,仍由拥有该资产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第十六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新增资产配置需求,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优先查询、匹配和选用公物仓资产;经查询无法使用公物仓资产的,根据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其他资源满足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需求。

  第十七条  公物仓在仓资产的查询、匹配按以下规定程序在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操作:

  (一)申请查询: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涉及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制和执行时,应在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中提出资产查询申请,注明所需资产的类别、规格型号、数量等具体要求。

  (二)系统匹配: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将同类资产信息推送给申请单位进行选择匹配。申请单位经确认拟使用公物仓资产的,转入公物仓资产调剂使用管理程序;申请单位确定不使用公物仓资产的,应说明原因并报经审核同意。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无同类资产信息推送的,申请单位的公物仓在仓资产查询由系统自动办结终止。

  (三)结果显示:公物仓资产的查询、匹配工作结束后,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按管理程序生成《在仓资产查询结果选用确认单》。《在仓资产查询结果选用确认单》是审核、监督检查单位在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制、执行时落实公物仓管理制度情况的重要管理依据。

  第三节 资产调剂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公物仓资产的调剂使用主要包括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公物仓资产调剂使用和市机管局集中管理公物仓资产的调剂使用两类管理方式。

  公物仓资产中的房屋、土地资产一般通过租(借)用或者调配方式调剂使用,其他资产一般通过无偿划转、 租(借)用方式调剂使用。

  第十九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公物仓资产调剂使用按以下规定程序在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操作:

  (一)无偿划转:申请调入公物仓资产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公物仓资产无偿调拨申请书》,启动公物仓资产无偿划转程序。经申请调入公物仓资产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公物仓资产调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线确认同意后,市财政局、市机管局和公物仓资产调出单位的市级主管部门按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政策所规定的职责分工和审批权限进行公物仓资产无偿划转的在线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生成《公物仓资产无偿调拨申请书》作为办理公物仓资产无偿划转有关后续工作的依据。

  (二)租用、借用:申请租用、借用公物仓资产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公物仓资产租(借)用申请书》,启动公物仓资产租(借)用程序。经申请租(借)入资产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出租(借)资产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线确认同意后,市财政局、市机管局和出租(借)公物仓资产单位的市级主管部门按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政策所规定的职责分工和审批权限进行公物仓资产租(借)用的在线审核和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生成《公物仓资产租(借)用申请书》作为办理公物仓资产租(借)用有关后续工作的依据。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市机管局、市级主管部门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相关规定,在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中使用电子印章对公物仓管理事项进行线上申请、审核和审批。

  第二十一条  公物仓资产调剂使用审批完成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做好资产移交、出租(借)合同订立和账务处理等后续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物仓资产调剂给非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办理公物仓资产退仓手续后,按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做好相关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机管局集中管理公物仓资产的调剂使用,由市机管局按照本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定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采用调配、租(借)用或者无偿划转等方式开展集中管理公物仓资产的调剂使用,主要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家具等。

  第四节 资产共享共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物仓资产的共享共用主要包括以下三类管理方式:

  (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盘活利用本单位建设或购置的科研基础设施和科学仪器设备,在满足本单位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需要的同时,面向其他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开放资产的使用权,提供资产共享共用服务。

  (二)市机管局循环利用集中管理公物仓资产,不定期、多批次响应和保障本市突发性任务、组建临时机构的办公需要。

  (三)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针对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项目新增的资产开展循环利用,为以后年度举办会议和活动提供资产保障服务。

  公物仓资产的共享共用一般采用租(借)用方式,不转移资产权属。

  第二十五条  科研基础设施和科学仪器设备的共享共用管理由相关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管理规定组织开展。市机管局按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组织开展集中管理公物仓资产的共享共用管理。重大会议、大型活动等项目新增资产的共享共用管理由相关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组织开展。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定期统计汇总公物仓资产的共享共用管理情况。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科研基础设施和科学仪器设备的共享共用管理情况由市财政局与市科委定期共享相关管理信息数据。集中管理公物仓资产的共享共用管理情况由市机管局定期统计汇总并报送。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项目新增资产的共享共用管理情况,由相关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定期统计汇总并报送。

  第五节 资产退仓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物仓资产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当退出公物仓管理。

  (一)长期无法实现调剂使用、共享共用的;

  (二)不能保持良好使用功能和状态的;

  (三)发生盘亏、毁损、灭失等情况的;

  (四)发生产权变动的;

  (五)单位需要自行使用的;

  (六)拟实施除本办法之外其他资产管理方式的;

  (七)其他应当退出公物仓管理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发现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定程序,及时将有关资产退出公物仓。

  第二十九条  市级行政单位的资产由其主管部门和市机管局审核后退出公物仓,市级事业单位的资产由其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审核后退出公物仓。

  第三十条  资产退出公物仓后,相关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资产的使用、处置管理。

第四章 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机管局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的资产管理子系统中开发建设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以公物仓资产卡片信息化管理为基础,对公物仓管理全过程进行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应逐步推进与其他财政管理信息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夯实财政资源统筹的信息化基础。

  第三十三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要求,规范操作公物仓管理涉及的资产管理事项;同时,做好本单位涉及公物仓资产的基础信息维护,保障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的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机管局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市级主管部门应建立落实公物仓管理制度工作机制,做好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执行公物仓管理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监督检查发现,在执行公物仓管理制度中存在问题的,应当按照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结果。

  第三十七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执行公物仓管理制度情况纳入市财政局、市机管局对市级主管部门的年度绩效考核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机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沪财资〔2020〕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中集中管理资产管理的通知》(沪财资〔2021〕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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