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财规〔2024〕11号
颁布时间:2024-07-26 20:25:45 发文单位:云南省财政厅
各州(市)财政局,宣威市、镇雄县、腾冲市财政局:
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81号)等规定,省财政厅对《云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云南省财政厅
2024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和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有效落实,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对各地开展工作给予适当补助。转移支付实施期限至2028年,届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农村综合改革政策评估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编制省级转移支付预算,分配下达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预算和工作任务,项目组织实施和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加强资金管理等。
州(市)财政局负责分解下达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和年度重点任务,审核并向省财政厅推荐转移支付项目,做好组织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监管、绩效管理和监督考评等工作。
县(市、区)财政局根据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目标和工作任务,做好转移支付的分解下达、审核拨付、使用监管、预算绩效管理,负责组织乡(镇)进行农村综合改革项目申报、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工作。
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省、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对各自提供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四条 各地应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创新转移支付投入和使用方式,积极采取以奖代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有关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转移支付用于补助各地开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等工作。
第六条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用于支持农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的“村内户外”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重点实施规模相对较大的自然村、群众急需且愿意参与建设的村内户外道路硬化维修、小型农田水利、人畜饮水、环卫设施、文体设施、村内公共活动场所、村容村貌整治、农村环境整治、生活垃圾污水处理、村内坑塘沟渠等,以及村民议定需要兴办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小型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村民庭院内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房屋修缮装饰等一家一户事项,大型环卫及污水处理设施设备等投资金额较大的项目不得列入建设内容和奖补范围。
第七条 农村综合改革相关示范试点支出用于支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按程序承担中央和省级示范试点任务的县(市、区)。
第八条 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购置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项目征地拆迁费用及其他与农村综合改革无关的支出。转移支付相关项目实施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新增村级债务。
第九条 转移支付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属村级集体资产,项目完工验收后移交,由项目议事主体负责管理和维护。县(市、区)财政部门督促指导村级建立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运行管护机制,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三章 资金测算分配和下达
第十条 转移支付的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因素法和定额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可根据资金支出进度、绩效评价结果等适当调节,进一步突出激励导向。
中央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按照各县(市、区)乡村人口数(含村改社区人口)、村民委员会个数(含村改社区)、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情况等因素测算分配,权重依次为40%、15%、35%、10%,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政策因素等予以调节。
省级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按照“普惠制 激励制”相结合的方式分配。普惠制部分资金参照中央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测算因素及占比进行分配。“激励制”部分资金突出激励导向,建立以群众参与程度高低、村级组织作用发挥、乡镇组织保障能力等为评判标准的竞争性机制,对群众参与度高、工作组织好、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予以激励,加大支持力度。
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按程序承担中央和省级试点任务的县(市、区),分别通过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实行定额补助。对省级推荐上报财政部竞争立项的试点县(市、区),通过省级转移支付实行定额激励。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在收到中央转移支付后30日内将预算分解下达到县(市、区),省级财政安排的转移支付于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的60日内下达到县(市、区)。省级在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时同步下达年度重点任务和绩效目标。中央转移支付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云南监管局。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分配结果抄送省审计厅。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二条 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接到上级转移支付后,补助金额已明确到下级财政部门或具体补助对象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下达下级财政或本级有关部门。州(市)财政部门下达资金文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三条 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结合农村综合改革年度重点任务、本地农村综合改革实际情况等,视财力情况安排本级相关资金,保障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第十四条 省、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财政规划要求,做好转移支付使用规划,加强与上级有关工作任务的衔接,不得将中央转移支付用于省级及以下地方性政策任务,不得将省级转移支付用于州(市)级及以下地方性政策任务。
第四章 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转移支付的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加强转移支付管理,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对照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各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要求形成绩效自评报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各州(市)财政部门报送的绩效自评结果进行审核汇总,形成全省自评报告报送财政部,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对绩效评价结果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省财政厅在资金分配、竞争立项等工作中加强绩效结果运用,督促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切实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做实项目规划、设计等前期准备工作,及时将资金落实到项目,依法合规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按照项目进度科学安排支出,严禁“以拨代支”和违规整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2022年4月18日发布的《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农〔2022〕65号)同时废止。2021年3月10日发布的《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财农〔2021〕31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