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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修订《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财规〔2024〕10号

颁布时间:2024-06-21 15:24:41 发文单位: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农垦局

各州(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局)、民族宗教委(局)、林草局、农垦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更多依靠发展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精准支持各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强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根据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管理以及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我们对《云南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云财规〔2022〕23号)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一、在“三、突出资金支持重点”“(一)优先支持联农带农富农产业发展”“3.扶持方式”中增加“各地在充分评估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敞口的基础上,可安排省级衔接资金按照放大倍数不低于10倍水平补充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内容。

二、在“三、突出资金支持重点”“(二)统筹支持促进增收的其他相关领域”中增加“在确保省级衔接资金支持产业比例达标的前提下,县级可适当安排省级衔接资金用于弥补过渡期内实施、符合衔接资金管理要求、当年已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管理的项目资金缺口;对省内跨州(市)就业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可从省级衔接资金安排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的一次性交通补助、提高省级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比例至5%”内容。

三、在“三、突出资金支持重点”“(三)支持必要的基础设施补短板”中增加“可安排省级衔接资金支持村庄公共基础照明、无资金来源的公益性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护、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社区内必要消防配套设施及因住房维修基金不到位导致的必要房屋修缮;可统筹不超过5%到县省级衔接资金用于‘十三五’时期规划内易地扶贫搬迁地方政府债券本金偿还”内容。

四、将“三、突出资金支持重点”“(四)杜绝用于负面清单事项”中“衔接资金不得用于回购、注资企业、设立基金、购买各类保险,杜绝形象工程”修改为“衔接资金不得用于回购、注资企业、设立基金(省级可使用省级衔接资金设立产业发展基金)、购买各类保险,杜绝形象工程”。

五、将“五、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一)加快资金下达和支出进度”中“对于提前下达的中央财政衔接资金,原则上需在资金年度的3月31日前分配下达到具体实施项目”修改为“州(市)、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快衔接资金分配下达速度,原则上收到上级财政资金下达文件后30日内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单位”。

六、在“五、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一)加快资金下达和支出进度”中增加“在年度执行中,省级根据省以上部门审计、考核、监督检查、日常监管等各渠道发现问题对当年下达资金进行激励调整,从绩效差的地区调整到绩效好的地区;对省级下达且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结余资金,省级通过调减分配下达数予以扣回”内容。

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原《云南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云财规〔2022〕23号)同时废止。修订后的文件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农垦局

2024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根据2024年6月7日《云南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修订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修改)


为切实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等6部委《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要求,结合我省巩固衔接过渡期新情况,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保持过渡期财政支持政策总体稳定,围绕促进农村居民和脱贫人口增收目标,进一步优化资金使用结构,突出资金支持重点,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强化资金项目管理,切实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更多依靠发展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为巩固好脱贫成果、衔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加强衔接资金管理,坚持总体稳定、突出重点、聚焦关键、压实责任的原则。坚持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管理办法不变、主管部门不变、分配方式总体稳定;突出重点地区、重点群体、重点内容进行支持,加大对国家和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倾斜支持力度,优先支持监测帮扶对象和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万元的脱贫户增收。

二、加大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倾斜支持

省级相关行业部门和各州(市)要按照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其他脱贫县的顺序进行支持。切实将国家和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摆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突出位置,统筹整合各方资源,加大倾斜支持力度。省级将通过适当提高困难系数权重、补助系数,以及定额补助等方式,加大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对重点帮扶县的倾斜支持,原则上对重点帮扶县的县均支持规模不低于其他县或整体支持规模不低于上年。强化对57个重点帮扶县的工作指导,省乡村振兴局牵头督促指导编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方案。

三、突出资金支持重点

(一)优先支持联农带农富农产业发展

1.重点内容。逐年稳步提高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用于产业的占比,严格按照绩效评价考核办法规定的比例执行,支持各地以产业发展规划为引领,结合“一县一业”产业布局,重点支持具有较好资源禀赋、良好市场前景、带动增收能力强的种养业,延伸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和休闲农业、“农旅”融合等以农业产业为主体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统筹支持雕刻、印染、刺绣、手工编制、银器打造、陶器制作等具有民族特色、地域特色的手工业。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任务的产业项目须建立健全联农带农富农机制,重点支持监测帮扶对象和脱贫户。

2.关键环节。以促进全产业链发展和产业集聚发展为方向,补上技术、设施、营销等短板,促进产业提档升级。重点支持制种基地建设、特色优良品种繁育、优势品种提纯复壮,支持推广良种良法和先进生产加工技术,购买技术服务;支持建设配套于具体产业项目的道路、水利等农业生产设施,以当地农产品为主要原料供应的农产品加工车间、产地冷藏保鲜、仓储、农产品追溯体系等项目建设,鼓励建设标准化生产、加工、仓储基地;支持农副产品集散地建设、农产品展销和宣传推广、电商平台建设、农产品销售奖补等品牌打造和产销对接项目,推动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

3.扶持方式。各地可创新资金使用方式,通过以奖代补、经营奖补、先建后补(限省级衔接资金)、贷款贴息(贴息率不超过3%,贴息利率不超过申报时的同期同档次LPR 150BP利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重点产业、重点环节。使用资金时,应先根据产业类型和支持环节论证建立资金使用机制,明确支持项目清单、资金来源、资金使用具体方式、审批程序等,并按照机制审核确定项目后再实施。落实精准帮扶要求,衔接资金要优先保障“生产奖补”“小额信贷贴息”等各类到人到户项目资金需求,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的到人到户项目原则上限于监测帮扶对象和脱贫户。各地在充分评估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敞口的基础上,可安排省级衔接资金按照放大倍数不低于10倍水平补充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生产奖补、经营奖补等政策,引导监测帮扶对象和脱贫户扩大种养殖规模、应用良种良法、调整优化生产结构等,通过参与生产提高家庭经营性收入。

积极发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引领带动作用。支持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绑定农户、龙头企业绑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联结“双绑”机制,对参与“双绑”机制且带动农户经营增收成效明显的龙头企业、合作社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符合规定的项目资金支持。依托上述主体实施的产业项目,财政投入资金应优先形成固定资产,并通过方案、协议等形式,明确土地流转、就业务工、带动生产、帮助产销对接、资产入股、收益分红等利益联结机制,带动村级集体经济、易地搬迁安置社区发展,避免简单入股分红,确保群众充分收益,并向监测帮扶对象倾斜。

各地应按规定统筹好支持产业发展的各渠道资金,用好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政策,支持“一县一业”创建,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和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与创建等,壮大县域富民产业,让农民群众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

各地在不违反资金管理办法的前提下,利用衔接资金支持上述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之外的产业项目,必须开展可行性论证、支持方式比选,确保资金使用效益。依托单个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实施的单个项目衔接资金支持规模超过500万元的,按照“谁主管、谁审批”的原则,由县级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尽职调查;达到1000万元的,由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向州(市)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州(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并报州(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二)统筹支持促进增收的其他相关领域

各地可利用衔接资金,对符合条件的监测帮扶对象、脱贫人口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聘用搬迁群众提供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公共服务,优先聘用监测帮扶对象从事公益岗。对实训实作基地、技能培训机构等开展监测帮扶对象和脱贫人口劳动技能培训且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以及就业帮扶车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吸纳监测帮扶对象和脱贫人口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可使用省级衔接资金对培训机构、培训人员和吸纳就业机构进行奖补,奖补金额分别不超过培训费或实际支付报酬的40%(监测对象)、20%(其他脱贫人口);对跨省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安排不超过1000元的一次性往返交通补助,可使用省级衔接资金按不超过实际取得劳务报酬的10%发放一次性劳务补助;对省内跨州(市)就业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可从省级衔接资金安排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的一次性交通补助,上述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对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安排“雨露计划”补助。在确保省级衔接资金支持产业比例达标的前提下,县级可适当安排省级衔接资金用于弥补过渡期内实施、符合衔接资金管理要求、当年已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管理的项目资金缺口;提高省级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比例至5%。

各地可利用衔接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支持实施兴边富民行动、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民族手工艺等特色产业发展和实施困难群众饮用低氟边销茶试点。可利用衔接资金(以工代赈任务)支持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带动当地监测帮扶对象和脱贫人口务工就业,用于支付劳务报酬的比例不低于项目补助资金的15%,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实际提高比例。安排衔接资金(欠发达国有农场、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要重点支持发展农场、林场的特色优势产业,用于产业的比例符合绩效考核评价要求。

(三)支持必要的基础设施补短板

1.重点内容。支持有条件(包括有实施资金来源)、有需求的村庄编制村庄规划,重点支持因地制宜补齐农村供水设施短板,允许适当安排资金用于影响群众基本生活条件的通村公路和村(农场、林场)内主干道连接,较大人口规模自然村(组)通硬化路,桥梁、排水、灌溉、公共厕所、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垃圾清运,可安排省级衔接资金支持村庄公共基础照明等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及无资金来源的公益性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护。可安排省级衔接资金支持完善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社区内必要消防等配套设施及因住房维修基金不到位导致的必要房屋修缮。对“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含村级综合服务设施)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补助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县级可统筹不超过5%到县省级衔接资金用于“十三五”时期规划内易地扶贫搬迁地方政府债券本金偿还。支持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整村规划建设,集中连片民族村寨整体规划建设,可根据需要将资金用于特色民居修缮保护、文旅融合发展的民族特色文化产业、必要的村容村貌整治等。衔接资金支持的村内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要避免与其他渠道安排的资金重复。

2.支持方式。各地应按照“先建机制后定项目”的原则,因地制宜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实施项目建设,具备条件的可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带动群众就地就业。各地应在科学规划、统筹谋划的基础上,采取分领域推进的方式,解决符合资金用途的一两项突出短板,看准一件抓一件;或者统筹相关领域资金,集中连片改善村内基础设施条件,确保建一个成一个。杜绝超标准、超当地发展水平建设。

(四)杜绝用于负面清单事项

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不得将资金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在衔接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负面清单基础上,衔接资金不得用于回购、注资企业、设立基金(省级可使用省级衔接资金设立产业发展基金)、购买各类保险,杜绝形象工程。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申报衔接资金项目,需直接将申报材料报送项目管理单位,一律不得由中介机构直接代理,一律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养老保险、医保、低保、临时救助等有稳定、固定资金渠道的综合保障措施,卫生、教育、文化、养老服务等有相应资金渠道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按原资金渠道予以支持。

四、强化项目实施管理

(一)建立健全项目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选择。省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和林草等分任务行业主管部门,要编制项目入库指南,完善项目库建设管理制度,组织本行业开展项目库建设,推动项目库共建共享。省级部门的编制指南和项目库管理制度要报省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地原则上要于当年11月底前完成下年度项目申报、评审和入库,下年度项目库建设情况纳入当年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内容,与资金分配挂钩。入库项目实施动态管理,有进有出,3年未执行的项目自动出库,再次入库按照新项目办理。

(二)严把项目入库质量。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程序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报批。项目单位提交项目申请时,应完成必要的前期工作,明确建设内容、投资概算、预期绩效目标、利益联结机制、实施期限等;行业主管部门严格对照入库要求审核项目,确保资金到位后即可启动实施。分配到县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由县级乡村振兴部门统一汇总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省本级和州(市)本级实施项目由本级相关部门审核,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实施,将相关项目信息纳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管理。

(三)夯实项目施工准备。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年度资金安排,商财政部门及时制定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提前做好项目开工准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时,要加强衔接资金与其他财政资金的统筹,同一项目整合不同渠道资金实施的,须在实施方案中明确说明,并区分不同资金的具体支持内容,避免交叉重复,不得利用中央衔接资金承担明确由地方履行的支出责任或者承担的配套资金。年度预算批复后,需要进行政府采购、招投标的抓紧开展,参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财政支持贫困村微小型项目由村级组织自建自营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办库〔2019〕75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村庄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四)确保项目有序推进。项目具备实施条件后,项目实施主体要抓紧抓好实施工作,原则上要在明确的实施期限内完成,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实施内容,确需变更的要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抓好项目实施跟踪督促和质量监督,推动项目按计划如期实施,完成后及时做好项目验收报账。

五、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一)加快资金下达和支出进度。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限下达资金。州(市)、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快衔接资金分配下达速度,原则上收到上级财政资金下达文件后30日内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单位。纳入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衔接资金,可按整合规定安排项目。财政部门根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不得为了抬高支出进度“以拨代支”;原则上衔接资金在“21305”科目列支。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办理支付手续,加快资金支出。在分配资金时,省级将支出进度作为分配因素奖优罚劣;在年度执行中,省级将根据各地支出进度实施奖惩考核,适当扣减低于序时进度地区资金,调整安排至高于序时进度地区;对省级下达且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结余资金,省级通过调减分配下达数予以扣回;根据省以上部门审计、考核、监督检查、日常监管等各渠道发现问题对当年下达资金进行激励调整,从绩效差的地区调整到绩效好的地区,切实树立资金支出越快、绩效管理越好、支持力度越大的鲜明导向。

(二)落实全面绩效管理。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承担项目绩效主体责任。落实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全过程绩效管理链条闭环。强化绩效目标管理,衔接资金支持的具体项目,事前应申报、审核项目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审核不通过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扎实开展部门绩效评价,省财政厅视情况开展财政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作为以后年度申请项目、资金分配的依据。落实资金项目管理各环节的公开公示要求,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三)开展跟踪督查和定期调度。省级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调度本部门管理使用的分任务资金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支出进度,每季度结束后次月10日前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抄送财政部云南监管局和省财政厅。州(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入库指导、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定期调度本行业领域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支出进度,按月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调度情况。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完善项目实施管理制度、项目库建设、组织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形成“储备一批、开工一批、在建一批、竣工一批”的良性循环,着力实现项目安排与资金使用的无缝对接;并具体负责指导推进监督乡(镇)及村委会做好项目前期谋划、规划可研和具体项目实施,按月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推进和资金支出情况,确保按时完成年度支出任务;乡(镇)及以下具体实施的项目,按照行业归口原则,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资金政策落实情况跟踪督促和调研,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推动不断改进工作,确保衔接资金效益和项目成效。

(四)抓细政策落实工作。州(市)和县级财政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政策和工作要求。各地要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在衔接资金支持产业发展中落实好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干部干事创业、担当作为,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推动乡村振兴不断开创新局面。

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原《云南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云财规〔2022〕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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