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财(法)发〔2024〕228号
颁布时间:2024-07-08 09:58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网站
各市、县(区)财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单位:
推进财政法治建设是在财政领域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对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依法治区和财政部2024年法治工作要点,统筹推进财政法治建设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依法治区工作要求,践行法治政府建设“八大提升行动”和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把财政法治建设纳入工作大局中统筹谋划,财政各项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按照“123456”的目标任务,实施“财政法治建设提升年行动”,所有的财政收支等行为都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财政干部队伍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意识、能力和水平显著增强,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健全“一项制度”
健全财政厅会前学法制度,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升财政管理水平”纳入厅党组会必学内容;按照业务相近原则,由各业务处室负责人轮流进行厅务会会前讲法;同时,邀请专家学者、法检两院领导在会前讲法。通过讲法制度,使全体财政干部怀着敬畏法治之心做好财政管理工作。
(责任单位:税政与条法处牵头,各处室单位配合)
(二)完善“两个机制”
一是完善合法性审查机制。健全和完善合法性审查制度,明确合法性审核的主体和审核程序,将财政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协议、合同等均纳入合法性审查清单管理,
二是完善依法决策机制。制定财政重大决策事项目录,主动向社会公开。对涉及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公用事业、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重大财政政策及财政资金安排等决策事项,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责任单位:税政与条法处牵头,各处室单位配合)
(三)开展“三项清理”
一是组织开展党内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大清理。按照中央和自治区要求,对涉及财政的法规制度进行一次“大起底”,研究提出予以废止、宣布失效、修改或者继续有效的意见,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是开展不平等对待企业政策文件专项清理。对财政领域涉及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进行清理,重点清理歧视和区别对待企业,特别是不利于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规定。
三是开展行政执法事项清理。健全完善财政厅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对虽有法定依据,但近五年极少发生、且没有实施必要、交叉重复的财政执法事项进行清理。
(责任单位:税政与条法处牵头,各处室单位配合)
(四)更新“四项清单”
一是财政领域权责清单。全面梳理财政领域权责清单,在现有的90项“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奖励”“行政确认”等基础上,按照“权责一致”原则,逐一修编责任清单,明确责任事项、担责方式。
二是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优化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事项清单,并对市县区财政局审批情况进行监管。
三是证明事项清单。全面梳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注册会计师申请注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政府采购业务管理、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等5类34项证明,逐项明确名称、设定和实施依据等要素。
四是告知承诺制清单。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两项涉企经营事项实行告知承诺,进一步规范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等。
(责任单位:税政与条法处牵头,各处室单位配合)
(五)实施“五大提升行动”
一是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提升行动。通过完善制度体系、加强执法监督、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等举措,补齐财政法治建设短板弱项,推进财政法治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争创“全国财政法治建设示范点”和自治区“法治政府示范单位”。(责任单位:税政与条法处牵头,各处室单位配合)
二是开展法治营商环境提升行动。会同自治区发改委对标国际一流标准优化营商环境,适时开展选项试点,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的信息可及性和透明度、完善跨机构数据共享机制等改革举措,积极推动我区营商环境国际化进程,促进我区营商环境高质量均衡发展。(责任单位:经济建设处、税政与条法处负责)
三是开展行政执法能力提升行动。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质量提升三年行动,组织开展执法人员全员轮训。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开展自查评估。加强对市县财政部门法治建设的指导和督促,组织开展案卷评查、技能比拼等活动。(责任单位:税政与条法处牵头,各相关执法处室、单位配合)
四是开展行政争议化解质效提升行动。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庭审旁听制度,发挥“关键少数”带动“绝大多数”作用。加强与行政复议机构、各方当事人的沟通协调,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强化调解力度,竭力防范和化解纠纷。强化事前介入,推进调解与行政裁决、行政处罚相衔接,形成多元化纠纷化解模式。配合做好府院联动、府检联动工作,共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责任单位:税政与条法处牵头,各相关执法处室、单位配合)
五是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升行动。利用宁夏财政公众号等宣传载体,鼓励全区财政系统干部和社会公众创作普法产品,加强对优秀自媒体制作财政普法产品的引导,注重短视频在财政普法中的运用。推动财税法律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基层,把财政普法与财政部门依法行政有机结合,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财政普法经验做法。(责任单位:税政与条法处牵头,各处室单位配合)
(六)深化依法理财“六项重点工作”,将所有财政收支及管理行为严格纳入法治轨道
一是修订财政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完善财政法律制度体系。适时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罚没收入实行罚缴分离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实施办法》,上报自治区政府审议。完成《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起草,届时提请党委政府印发。开展《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调研论证,为下一步修订奠定基础。(责任处室:税政与条法处牵头,综合处、预算处、监督评价局配合。)
二是严格落实《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全部财政收支行为都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规范预算编制,按照“两上两下”的程序编制部门预算。落实法定审查和批准程序,预算经人代会批准后方可执行,严禁超预算无预算支出。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管理理念,对预算执行进行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决算,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责任处室:预算处牵头,各业务处室配合。)
三是严格预算追加和调剂,依法规范预算执行。严控预算追加事项,每年6月30日及11月30日之后,除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确定的重大事项、重要活动和会议研究决定的财政资金,以及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必须追加支出的事项外,原则上不受理各部门单位和各市县区申请追加资金事项,对确需追加预算事项,从严把关、依法依规提出清晰明确的审核意见。预算一经批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款级科目间调剂的事项,由相关部门提出预算调剂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调剂。将预算调剂规则植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彻底杜绝随意调剂。(责任处室:预算处牵头,各业务处室、信息中心配合。)
四是加强财政管理,不断提升依法监管水平。依照法律法规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严禁违规设置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律不得执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严格资产配置审核。强化政府采购管理,重塑制度体系,建立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监管制度体系,健全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投标供应商等四类主体行为的监督管理制度。创新运用“制度 信息化”监管方式,将法律法规硬性要求内嵌于全流程监管系统,设置流程锁定、记录预警、提示告知等功能,提前阻断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责任处室:税政与条法处、预算处、综合处、资产处、采购处、非税收入管理中心负责。)
五是加强财会监督,驰而不息严肃财经纪律。聚焦增发国债资金监管、地方政府债务监督、违规出台财税优惠政策招商引资问题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和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问题等5个方面,开展监督检查,加大违纪违法典型案例曝光力度,着力提高财会监督的权威性和威慑力。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重点对党政机关过紧日子、加强基层“三保”、防范金融债务风险等,扎实开展严肃财经纪律专项整治。(责任处室:监督评价局牵头,各处室单位配合。)
六是加强内控制度建设,织密财政风险防控网。将业务流程进行分类,制定法律风险、预算编制风险、预算执行风险、政策制定风险等内部控制办法,形成一套内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制度体系。将财政各项审批流程和业务权限等嵌入到宁夏财政行政管理系统中,通过信息系统固化,最大限度减少人为影响,整体上强化制度管人,流程约束人。(责任处室:监督评价局牵头,各处室单位配合。)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处室、单位财政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带头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树立法治思维,自觉养成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习惯,努力在法治轨道上推进财政各项工作。各处室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推进财政法治建设。
(二)强化责任落实。财政厅法治政府建设由税政与条法处统一组织,指导各相关处室按照方案暨定的内容进行实施。各处室、单位要将法治财政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将法治财政建设要求贯穿到财政管理始终,将法治建设任务落实到具体人员。税政与条法处要定期进行督导,督促工作落实,办公室将法治财政建设纳入年终考核。
(三)加大信息宣传。要及时发现,善于总结,精准提炼法治财政建设中的创新亮点、典型经验,充分展示工作成效。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法治财政建设的良好氛围。要及时向党委依法治区办、司法厅、财政部报送法治财政工作动态。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