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财(综)发〔2024〕149号
颁布时间:2024-05-10 18:24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各市、县(区)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了规范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国家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规定,参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4〕15号)我们重新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国家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规定,参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4〕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用于保障符合条件城镇居民(包括纳入当地保障范围的农业转移人口)的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补助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和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补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做好本地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的编制审核工作,依据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任务确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实施本地区绩效评价工作。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住房保障计划编制,审核确定并提供各市、县(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数据,督促指导市县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等工作。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编制、实施,负责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编制本地区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实施本地区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期满后,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评估确定自治区补助资金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期间,国家决定不再开展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按照自治区决策部署,相应停止有关补助资金支持政策。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
第六条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住房保障。主要用于支持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新建、购买、改建、改造等),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直接相关且不摊入售价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公租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等。不得用于教育、医疗卫生、商业、养老、托幼、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及经营性设施支出。
(二)城中村改造。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住房建设(购买)、安置住房小区直接相关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完善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提升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等整治提升等支出。不得用于城中村改造中安置住房之外的住房开发,以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经营性设施等支出。
(三)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支持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小区加装电梯等支出。
(四)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主要用于支持城市(含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C、D级危险住房,国有企事业单位破产改制、“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等遗留的非成套住房的征收补偿、安置住房建设(购买),上述住房的改建(扩建、翻建)、原址重建和抗震加固等支出。
第七条补助资金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根据各市、县、市辖区(以下统称各地区)住房保障、城中村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任务量、绩效评价结果等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其中,80%资金按照各地区的各项任务量进行分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20%作为奖励资金,依据各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绩效评价结果等,加权确定绩效调节系数,并结合各地区任务量等因素调节分配。
自治区财政住房保障、城中村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补助资金规模,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自治区财政收支形势、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因素法,根据各地区年度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套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套数、租赁补贴户数等因素以及相应资金规模测算分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地区的配租型保障性住房补助资金=(该地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套数×该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地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套数×相应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配租型保障性住房补助资金。
分配给某地区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补助资金=(该地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套数×该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地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套数×相应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配租型保障性住房补助资金。
分配给某地区的租赁补贴资金=(该地区租赁补贴户数×该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地区租赁补贴户数×相应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租赁补贴资金。
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套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套数、租赁补贴户数按自治区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计划任务数确定。其中,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补贴、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资金规模,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年度租赁补贴发放计划、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情况确定。
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根据筹集方式给予相应的补助水平,不同筹集方式的补助水平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据当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规模、全区计划任务数等因素统筹确定。
第九条 城中村改造资金采取因素法,根据各地区年度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因素和整治提升因素分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地区的城中村改造资金=〔(该地区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因素×该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地区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因素×相应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 (该地区城中村改造整治提升户数×该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地区城中村改造整治提升户数×相应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年度城中村改造资金。
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因素中包含拆整结合中实施拆除新建的部分,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因素=该地区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户数×50% 该地区城中村改造筹集安置住房套数×50%;城中村改造整治提升户数中包含拆整结合中实施改造提升的户数。
拆除新建户数、筹集安置住房套数、整治提升户数按自治区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计划任务数确定。拆除新建因素和整治提升因素的相应权重,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年度拆除新建户数、筹集安置住房套数和整治提升户数计划情况确定。
第十条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采取因素法,按照各地区年度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测算分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地区的老旧小区改造资金=〔(该地区老旧小区改造面积×该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地区老旧小区改造面积×相应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40% (该地区老旧小区改造户数×该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地区老旧小区改造户数×相应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40% (该地区老旧小区改造楼栋数×该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地区老旧小区改造楼栋数×相应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10% (该地区老旧小区改造个数×该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地区老旧小区改造个数×相应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10%〕×年度老旧小区改造资金
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按自治区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计划任务数确定,且必须与财政部下达补助资金的计划任务数相一致;如不一致,以财政部为准,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提供各地区计划任务数。
第十一条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资金采取因素法,按照各地区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套数因素分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地区的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资金=〔(该地区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套数×该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地区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套数×相应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资金
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套(间)数按自治区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计划任务数确定。
第十二条奖励资金依据各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各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等,加权确定绩效调节系数,并结合各地区任务量等因素调节分配。绩效评价结果、任务量权重分别为70%、30%。
绩效调节系数、计划任务量调节系数由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全区住房保障实际需求、各地区各项目最终绩效评价得分、各地区上年度各项目计划任务数等综合设置。计算绩效调节系数、计划任务量调节系数时,各项项目权重为,老旧小区改造40%,住房保障30%,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20%,城中村改造10%。自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停止的第二年起,其权重结合上年各项目计划任务规模、绩效评价结果、实际需求等因素,分别调整至住房保障、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城中村改造。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地区的奖励资金=〔(该地区老旧小区改造绩效得分÷∑各地区老旧小区改造绩效得分)×40% (该地区住房保障绩效得分÷∑各地区住房保障绩效得分)×30% (该地区城市危旧房改造绩效得分÷∑各地区城市危旧房改造绩效得分)×20% (该地区城中村改造绩效得分÷∑各地区城中村改造绩效得分)×10%〕×年度奖励资金×70% 〔(该地区上年度老旧小区改造计划任务÷∑各地区老旧小区上年度改造计划任务)×40% (该地区住房保障计划任务÷∑各地区住房保障计划任务)×30% (该地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计划任务÷∑各地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计划任务)×20% (该地区城中村改造计划任务÷∑各地区城中村改造计划任务)×10%〕×年度奖励资金×30%
老旧小区任务计划数=改造面积×40% 改造户数×40% 改造楼栋数×10% 改造小区个数×10%。住房保障计划数=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套数×相应权重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套数×相应权重 租赁补贴户数×相应权重。城中村改造任务计划数=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因素×相应权重 城中村改造整治提升户数×相应权重。
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套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套数、租赁补贴户数、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因素、城中村改造整治提升户数的相应权重,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各项目全区年度计划任务情况等因素确定。
绩效评价得分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各市、县(区)开展绩效评价的结果审核认定后设置,采取百分制,保留二位小数。
第十三条奖励资金全部用于支持当年及以前年度的相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绩效评价结果得分80分以上的地区参与奖励资金分配,低于80分的地区不参与分配。上年没有计划任务的地区,不参与该项目的奖励资金分配。
第十四条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政策制度和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形势、新情况等,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权重、计算公式、调节系数等,按规定修改完善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落实自治区住房保障工作考核表彰、保障性安居工程激励措施等相关资金从自治区财政的20%奖励资金中安排。
第十六条 对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需要重点支持以及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和项目,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补助资金分配时予以适当奖励。
第三章 资金预算下达
第十七条 中央补助资金预算分配下达自治区财政厅后,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1日内,向财政部报送资金分配方案,并根据财政部批复,一次性分配下达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同时将下达预算文件抄送财政部宁夏监管局。
第十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自治区人大审查批准自治区本级预算后30日内,将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分配下达各市、县(区)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市、县财政部门接到补助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30日内,及时将资金预算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和单位,其中市本级必须在20日内完成应分配至辖区的预算指标下达工作,辖区财政在20日内将市本级下达的资金预算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单位。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在30日内将分配结果报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二十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结合本地区年度重点工作加大中央、自治区、市县财政安排相关资金的统筹力度,要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确保资金、项目安排不重复交叉、不出现结余或缺位。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管,不得挪用、挤占补助资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一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加强对市县有关部门的督促指导,强化本区域内项目监管,切实落实项目储备和推进机制,按照项目成熟度以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学排序,严格项目审批,加强日常监测,按项目执行进度拨付资金,避免出现“钱等项目”等情况。对于推进困难、无法继续实施以及建设严重滞后导致补助资金闲置一年及以上的项目,及时按规定调整,并将补助资金统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补助资金根据支持内容不同,可以采取投资补助、项目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补助资金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封闭运行,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本息等支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属于政府投资项目,国家、自治区有其他相关规定的,补助资金管理使用从其规定。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要切实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强化项目管理,加快项目进度,按照合同约定和项目建设进度支付,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严禁挪作他用,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切实发挥补助资金效益。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在补助资金审核、分配、管理、使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严格审核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开展绩效评价,在年度绩效评价的基础上,适时开展中期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决策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健全性及执行情况、实现的产出情况、取得的效益情况、其他相关内容以及评价指标体系。
市县绩效评价指标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参考省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结合实际情况设置。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实施全区绩效评价工作,指导督促各市、县(区)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按规定向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送本地区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和自评表。各市、县(区)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实施本级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向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本市县绩效评价自评表。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所提供的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财政部宁夏监管局、自治区财政厅相关处室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实施执行动态监控。
第二十九条年度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市、县(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本地区上年度自评表(逐项说明评分理由),于每年1月30日前将自评表加盖两部门印章后报送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于无故不按时提交绩效评价自评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市县,该市县绩效评价相应指标得分按零分认定。
(二)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对全区上年度财政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最终形成自治区级绩效评价报告、自评表,于每年2月28日前将评价报告及附表加盖两部门印章后,附带相关材料,分别报送财政部、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宁夏监管局。
(三)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据自治区级绩效评价报告、自评表,对各地区报送的上年度自评表的得分,进行真实性、客观性审核,并赋予一定绩效评价分值。
第三十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绩效评价结果及有关问题整改情况作为分配补助资金、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各地级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自治区财政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综发〔2022〕453号)同时废止。